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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解僱

推定解僱
圖片來自coolloud

推定解雇英语:Constructive Dismissal),又称构定解雇,指当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条件被雇佣方改变,因不愿意接受新的改变而通过递交辞职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种改变通常对劳动者的利益产生了无法承受的损害,因此尽管劳动者单方面断绝了劳动关系,实际上是被雇佣方解雇。

法律意义上,推定解雇的界限相对模糊,并且不同国家之间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推定解雇的确立可以使被解雇方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并可以通过后续对雇佣方的相关指控获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推定解雇的民事责任

在确认为推定解雇的情况下,即《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赔偿劳动者,作为造成劳动者利益损害的经济补偿金。[1]这种赔偿的金额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地方法规有不同的标准,原则上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雇主解雇损害劳工利益的代理人后依旧会带有连带的民事责任。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推定解雇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推定解雇,这个概念属于从其他国家舶来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劳动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地方上对推定解雇的事件规定的更为详细,同年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或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