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審計
授權審計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授權審計是國家審計的上級審計機關將其職責範圍內的一些審計事項,依據法律規定,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方式。授權審計是上下級審計機關之間協調審計工作任務的一種特定方式,屬於行政授權,也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
授權審計必須符合的要求
一是授權審計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是審計機關,並且存在業務領導關係;
二是授權審計的事項只能是授權的上級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能超越自己的權限進行授權;
三是授權審計的事項必須是法律允許的事項,對法律明確規定只能由某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則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授權審計的法律特徵
一是授權審計是一種單方面法律行為,不需徵得被授權方的同意,被授權方也不能拒絕接受這種授權;
二是授權機關的實體權力自授權行為之日起便轉移到被授權方,被授權方可以對授權的事項進行審計,並自行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三是被授權方根據授權,實施審計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審計方承擔,因為授權機關的實體權力和法律責任依據授權一併轉移到了被授權方。
授權審計的實踐意義
授權審計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有利於整合審計資源,發揮全國審計機關的整體效能,有利於掃除審計「死角盲區」,擴大審計監督面。同時通過授權審計,提高了基層審計機關審計水平,有利於超脫「地方利益」,提高審計獨立性。
參考文獻
- ↑ 文字記載前的1500年的歷史都發生了什麼,搜狐,2020-10-14
- ↑ 堯舜禹時期之中國和大禹之都及夏代都城之變遷,搜狐,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