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司
按察司
按察司是古代官职名,为中国明朝及清朝初年中央政府机构之一,隶属于都察院。
入关后承继明制,设为省级地方政府机关,职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点录及复审各省囚犯、勘验供辞与诉状等司法行政。
香港英治时期法官也译为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相当于现在的首席法官。见香港司法机构、香港首席按察司。
官名,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改称提刑按察使司)、清朝( 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1]
同时也是中央 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
按察司为中国清朝中央政府机构之一,隶属于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1636年,皇太极即位后,清政府将监察文武百官的职责归于都察院。而按察司为该机关纠察中国十五道廿省而所派驻的分支机构。
提刑按察使司的简称。明、清时一省的司法和检察机关 。
香港英治时期的法官也译为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相当于现在的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