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
簡介
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後,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
權利
抵押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大家是否知道抵押人,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抵押人,債務人,債權人同屬於合同約定人,但是區別與作用卻是不同的。那麼,下面就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抵押人和債務人的區別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
抵押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華律網
債務人是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債權人是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
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抵押人比債務人的範圍更廣泛,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身,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讓我們結合案例來理解一下這幾個概念的區別。
案例
李某於2002年一月向A借款五萬,借期一年半;同年六月,向銀行抵押貸款10萬,以一處房子抵押,約定一年後還本付息,訂立了抵押合同並登記。
半年後,他又向B借款4萬,仍以該房抵押,雙方訂立書面抵押合同並約定半年後償還。上述借款全部到期後,李某無力償還,只得變賣房屋,僅得十四萬。
分析:
李某與A和B的關係為債務關係,其中,李某為債務人,A和B為債權人;李某與銀行為抵押關係,李某為抵押人,銀行為抵押權人。抵押債權優於一般債權,同是抵押債權按時間先後清償,因此,設定了抵押債權的房屋出賣後應先清償銀行的10萬,再還B的4萬,A的欠款用其他財產清償。但要注意出賣時各個債權是否到期。
相信大家從上文已經找到有關的答案了吧。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情況比較複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侵權請通過投訴通道提交信息,我們將按照規定及時處理。【投訴通道】
推薦律師:瀋陽律師在線為您解答
延伸閱讀
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抵押人私自將抵押的房屋賣掉,怎麼辦
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如何認定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3]《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七十二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
[5]《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