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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技術服務合同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目錄

名詞解釋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栝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應具備技術服務的項目名稱,技術服務的內容、方式、要求,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工作條件,驗收標準、報酬支付的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法等主要條款。

技術服務合同的特徵

技術服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合同標的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項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約定的專業技術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第四,有關專業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和技術秘密成果的權屬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技術成果歸屬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有時會基於委託人提供的有關背景材料、技術資料、數據、樣品和工作條件等派生出新技術成果。委託人也可能在取得受託人的技術服務成果後,進行後續研究開發,利用所掌握的知識,創造出新的技術成果。這就有一個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問題。與技術諮詢合同一樣,處理這類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基本原則是:

一、誰完成誰擁有。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另一方無權參與分享新的技術成果;

二、允許當事人作特別約定。實行誰完成誰擁有的原則,不影響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新技術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對履行技術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新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有特別約定的,依照特別約定確定歸屬和分享。

技術服務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義務

技術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在技術服務合同中,委託人的重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受託人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所需要的經費;

三、應受託人的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補充、修改或者更換已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者工作條件,並及時通知受託人;

四、在履行合同期間,對受託人因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者設備等有損壞危險,而中止工作的通知以及處理建議,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五、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六、對受託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擔保密義務。

在技術服務合同中,受託人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二、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承擔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的經費;

三、發現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者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在約定的期限內補充、修改或者更換;

四、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者設備等有損壞危險時,應當中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委託人或者提出建議;

五、對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承擔保密義務。

違反技術服務合同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