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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辦審批並辦理 是指負責人對文件如何處理所作的批示意見。亦稱「批文」。是公文辦理的關鍵環節。

批辦的作用:能夠使重要的收文在本機關有關人員中迅速得到傳達,及時掌握上級的指示精神、工作發展情況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信息,推動本單位的工作;體現領導者負責,為承辦者具體辦理提供遵循的依據。需要批辦的文件主要有:(1)上級機關的指示、部署和主送本機關需要辦理或答覆的批示。(2)下級機關主送本機關需批覆的請示和報告。(3)不相隸屬機關主送本機關需要回復的重要事項和與本機關會辦的事項。

批示一般可在擬辦之意見上批明是否同意並註明補充與修正意見,對較重要的文件應指明處理原則、方法以至明確具體的處理意見;確定主辦(或承辦)部門或主辦人員(承辦人員);急件或重要文件要批明處理時限,需傳達的要明確傳達方式、範圍及執行人。批辦的文字,儘量寫於「文件閱辦單」的批辦欄內,語句力求簡明,無歧義,要署批辦人姓名與批辦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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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基本內容

【注音】pī bàn [examine and approve and do]

【解釋】在公文活動中,批辦是指機關或部門的領導人對收文辦理提出指示性意見的決策性活動。

批辦公文時應注意:

第一,不得越權批辦公文。這是批辦工作中特別強調要求做到的。批辦是有關領導行使法定或特定職權的嚴肅活動,越權批辦的結果是自身構成違制,更不能產生效用。為此,必須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批辦公文。為避免積壓公文而代他人批辦公文時,必須經過授權。

第二,嚴格控制批辦範圍。不經批辦同樣能得到有效辦理的公文(經常反覆辦理已有明確有效的執行方案的公文),已批辦過統一的處置意見的公文,已有合法、明確、有效的批辦意見的公文,均不得再行批辦,可由有關部門直接處理。

第三,批辦意見必須明確

第四,採取有效措施監督批辦意見的執行結果,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向

第五,批辦過程中,如發現公文所涉及的問題是自己無法或確實無法處置的,可將批辦改為擬辦,實事求是地提出建設性意見,提供上級領導定奪。

第六,批辦意見應工整。清晰地寫在《收件處理單》或《文件傳閱單》的有關欄目內,並務必簽注批辦人姓名、年月日。

公文批辦的對象並非所有公文,只有確實需要各級領導者行使其事務處置權、決斷權的公文,非常規公文,確無規定處置方案的業務性公文才在批辦範圍之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