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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合同對單或對證驗貨後,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承付亦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

目錄

種類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郵寄結算憑證為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是收款人開戶行給收款人的回單;第二聯委託憑證,是收款人委託開戶行辦理托收款項後的收款憑證;第三聯支票憑證,是付款人向開戶行支付貨款的支款憑證。第四聯收款通知,是收款人開戶行在款項收妥後給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聯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開戶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貨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1]

電劃托收承付結算憑證也是一式五聯,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第五聯的作用與郵劃托收承付結算憑證相同,第四聯是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拍發電報的依據。

適用範圍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只適用於異地訂有經濟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關勞務款項的結算。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該結算辦法的最大特點是其適用範圍受到嚴格的限制: [[2]

結算起點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為1千元。

適用範圍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托收承付的適用範圍是:(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或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適用條件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譽。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若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異地注意

托收

托收是指銷貨單位(即收款單位)委託其開戶銀行收取款項的行為。辦理托收時,必須具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並在合同上註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和遵守"發貨結算的原則。所謂"發貨結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發貨,並取得貨物發運證明後,方可向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托收金額的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的起點為1000元。款項劃轉方式有郵劃和電劃兩種,電劃比郵劃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據緩急程度選用。

承付

承付是指購貨單位(即付款單位)在承付期限內,向銀行承認付款的行為。承付方式有兩種,即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驗單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開戶銀行轉來的承付通知和相關憑證,並與合同核對相符後,就必須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驗單承付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順延。

驗貨承付是指付款單位除了驗單外,還要等商品全部運達並驗收入庫後才承付貨款的結算方式。驗貨承付的承付期為10天,從承運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順延。

付款方若在驗單或驗貨時發現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價格等與合同規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內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見。拒付款項填寫"拒絕承付理由書"送交其開戶銀行審查並辦理拒付手續。應注意,拒付貨款的商品是對方所有,必須妥善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開戶銀行提出異議,銀行作默義承付處理,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主動從付款方賬戶劃轉到收款方賬戶。

付款方在承付期滿後,如果其銀行賬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承付貨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處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給收款方賠償金。待付款方賬內有款支付時,由付款方開戶銀行將欠款及賠償金一併劃轉給收款人。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程序和賬務處理方法,與委託收款結算方式基本相同。

結算條件

通常情況

(1)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等)。

憑證辦理

對於下列情況,如果沒有發運證件的,可憑有關證件辦理托收手續:

(1)內貿、外貿部門系統內的商品調撥、自備運輸工具發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的商品,以及電、石油、天然氣等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或線路、管道運輸的,可憑付款單位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糧食部門可憑提貨單及發貨明細表);

(2)鐵道部門的材料廠向鐵道系統供應專用器材,可憑其簽發的註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證明;

(3)軍隊使用軍列整車裝運物資,可憑證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單據;軍用倉庫對軍內發貨,可憑總後勤部簽發的提貨單副本,各大軍區、省軍區也可比照辦理;

(4)收款單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鍋爐或大型機器等,生產周期長,合同證明按工程進度分次結算的,可憑工程進度完工證明書;

(5)付款單位購進的商品,在收款單位所在地轉廠加工、配套的,可憑付款單位和承擔加工、配套單位的書面證明;

(6)合同訂明商品由收款單位暫時代為保管的,可憑寄存證及付款單位委託保管商品的證明;

(7)使用鐵路集裝箱或零擔湊整車發運商品的,由於鐵路只簽發一張運單,可憑持有發運證件單位出具的證明;

(8)外貿部門進口商品,可憑國外發來的賬單、進口公司開出的結算賬單。

規定

(1)異地托收承付結算只能在異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元;

(3)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和商業一、二級批發企業辦理異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補充在途占用的結算資金,可以向銀行申請結算貸款;

(4)付款單位開戶銀行對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項可作逾期付款處理,但對拖欠單位按每日0.05%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