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德與威爾遜信託法
《托德與威爾遜信託法》(第十二版),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47374。
法律出版社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蓋全面依法治國、法律文本、法學教育、法律考試、法學學術[1]、司法實務、法律應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前列[2]。
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如今已出版至第12版,它提供了一個簡單易懂而又能激起頭腦風暴的信託法基礎知識。本書的結構反映了普通法學生的學習場景,鼓勵讀者通過現實生活中的例子、重要的學術知識以及包括相關的商業環境在內的當下背景和理論觀點,批判性地參與到書本的內容中來。
目錄
致謝
前言
第1章普通法、衡平法以及信託簡介
1.1信託及普通法簡介
1.1.1英國法中財產所有權的意義
1.2理解信託:從WestdeutscheLandesbankGirozentralevIslingtonLondonBoroughCouncil案理解衡平法所有權與普通法所有權的點
1.2.1財產所有權:普通法上的權益與衡平法上的權益
1.2.2財產所有權被分割成不同的所有權:信託和設立有效財產信託必須滿足的「更多」要求
1.2.3信託協議中可識別之當事人
1.2.4設立信託的原因:信託替代完全贈與
1.3信託將什麼歸功于衡平法管轄權,以及究竟什麼是衡平法管轄權?
1.3.1大法官的權力及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衡平法是如何產生的
1.3.2從臨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到更形式化的衡平法「體系」
1.4對目前衡平法救濟的簡要介紹——導入信託在衡平法上的發展
1.4.1對人之訴外:衡平法如何從本源中發展及早期原理
1.4.2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所有權
1.5無普通法權利的財產物權在衡平法上的發展
1.5.1對物的「衡平法權利」和「普通法權利」一樣好嗎?
1.5.2對知悉理論要求重要性的解釋
1.5.3通知原則的附加條件:衡平法和「支付對價的買方」
1.5.4善意買方原則:為什麼發展物權會受到如此(確實很大)的限制?
1.5.5普通法權利、衡平法和非法行為:TinsleyvMiHigan案和RowanvDann案
1.6現代信託和現代「信託法」的產生:第2章簡介
第2章信託的性質: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運行和應用
2.1信託的基本屬性和主要點簡介
2.2經濟和社會領域的信託
2.2.1信託源自傳統用益制度:與家庭協議有關的信託,以及與死亡和繼承有關的信託
2.2.2因死亡而產生的家庭授產協議和信託之外:社會其他領域的信託
2.2.3了解與股份持有相關信託的重要性,以便理解信託法
2.3不同類型信託的介紹:對明示信託、默示信託、歸覆信托以及推定信託的解釋
2.3.1明示私益信託意義簡介
2.3.2非明示私益信託簡介
2.3.3「固定」和「自由裁量」明示信託的參考解釋
182.4不同於普通法中利用其他方式提供財產權利的信託
2.4.1利用財產提供權益:「付對價」的財產轉移
2.4.2利用財產提供權益:從一方到另一方的財產貸款
2.4.3利用財產提供權益:創設權力以賦予他人財產權
2.4.4利用合同為第三方提供權益
2.4.5利用財產提供權益:為他人創設贈與
2.5從信託介紹到信託實體法以及由「所有權」提供的初關聯
2.5.1實體法引入和核心分析
2.5.2從理解「所有權」導入信託實體法
第3章三個確定性和「受益人原則」的重要性
第Ⅰ部分:確定性和有效信託的設立
3.1確定性要求:一般概述
3.2意圖的確定性
3.3與意圖確定性相關的現代法律
3.4滿足意圖確定性的核心要求
3.5關於懇求性用語的現代法律和意圖的重要性
3.6現代法律對意圖確定性的批判
3.7標的物的確定性
3.7.1標的物的確定性的要素:財產必須被認定為「信託財產」
3.7.2標的物的確定性的第二要素:確定「信託財產」受益份額的規模
3.7.3Hunter案的潛在困難以及Goldcorp案的重要性
3.8受益對象的確定性要求
3.8.1信託關係中受益對象確定性介紹:信託的類型以及確定性的類型
3.8.2固定信託中確定對象確定性的方法
3.8.3自由裁量信託中,對象確定性的方法
3.9滿足受益對象確定性的要求之外:對自由裁量信託有效性而言,「行政不易操作性」的重要性
3.1結論:理解有效信託的確定性要求
第Ⅱ部分受益人原則
3.11為目的而設立的私益信託的有效性
3.12設立有效非慈善目的信託的其他問題
3.13嘗試設立避免所有合法「陷阱」的私益信託
3.14「受益人原則」、現代信託及現代信託法
第4章有效信託的法律手續和設立
4.1信託財產授予時涉及的法律手續是什麼?
4.2用於聲明納入信託財產的規定方式:法律手續聲明
4.3信託設立中出現的一般財產處置手續:財產轉讓法律手續
4.3.1衡平法和不完整財產轉讓
4.3.2MilroyvLord案的「後行為」原則在明示信託設立中的適用
4.4衡平法權益處置所需的法律手續
4.4.1重要的普通法規定:《1925年財產法》第53條第1款(c)項
4.5源自「處置」方式的訴訟:GreyvIRC案
194.6法律手續、處置和稅收:Vandervell案
4.7OughtredvIRC案:處置和具體可執行的用於轉讓衡平法權益的口頭合同
4.7.1從Oughtred案到法律手續要求的某些總結要點
4.8法律手續的後行為:臨終捐贈產生的贈與和StrongvBird案中的規則
4.9StrongvBird一案中的裁定
第5章有效信託的構成要件
5.1實現有效的信託構成
第Ⅰ部分向受託人轉移普通法所有權:滿足Milroy案的步
5.2Rose案的闡述:「後行為」的基本原理及其應用
5.3「後行為」原則的適用及其所揭露的困難
5.4Rose案中的規則與尋找指導原則
5.5「後行為」原則
5.6PenningtonvWaine案:衡平法承認新財產所有人的替代方式
5.7關注傳統方式的新方向與價值
5.8PenningtonvWaine案之後的司法路徑
5.9未來發展的「藍圖」?
第Ⅱ部分信託創立人必須聲明自己是財產受託人:滿足Milroy案的第二個要素
5.1法院所關注的內容:滿足Milroy案,聲明自己是受託人,以及「不成立的贈與」
5.11滿足MilroyvLord案:自我聲明為受託人與「不成立的贈與」
5.12RichardsvDelbridge案:滿足MilroyvLord案需要什麼條件?
5.13適用RichardsvDelbridge案:為滿足Milroy案,什麼是必須的,並且是被允許的?
5.14適用RichardsvDelbridge案:要件範圍
5.15RichardsvDelbridge案與商業交易:在商業背景下的聲明信託
第6章歸覆信托與推定信託簡介
6.1默示信託簡介:默示信託的重要性及其基本原理
6.2歸覆信托簡介
6.2.1歸覆信托從何處來,在何種情況下產生?
6.2.2歸覆信托如何分類
6.2.3歸覆信托與Westdeutsche案的重新分類
6.3B類歸覆信托:由於未成功設立信託與日後「返還」衡平法利益的默示信託
6.3.1衡平法利益瑕疵轉讓
6.4A類歸覆信托:源自「無償轉讓」的默示信託
6.4.1歸覆信托推定與對照預贈推定
6.4.2贈與、意圖和現代化與平等
6.5一個不同類型的歸覆信托?對歸覆信托與賠償的後思考
6.6歸覆信托與反駁推定意圖
6.7推定信託簡介
6.8推定信託已成立的情況
26.8.1推定信託適用家庭同居房屋默示信託的意義
6.8.2源自於設立「相互遺囑」的推定信託
6.8.3源自於犯罪行為的推定信託
6.8.4託管與違反信託的責任
6.8.5產生推定信託的其他情況
6.9推定信託是否太靈活適應性太強?
6.9.1英國法中救濟性推定信託的位置?
6.9.2信託、良心以及歸覆信托與推定信託的「重疊」
第7章歸覆信托、對非慈善性質非法人團體的贈與、養老
7.1所有權問題:誰可以「擁有」財產?
7.2合同分析的重要性
7.3解散非法人團體
7.4剩餘出資與歸覆信托的運行
7.4.1合同分析vs歸覆信托分析:終解決之路?
7.4.2結論:非法人團體的一般地位以及支持以合同為基礎計算份額
7.5歸覆信托與養老
7.5.1信託行為人與養老金情況
7.6訴訟中的歸覆信托:AirJamaicavCharlton案
7.6.1AirJamaica案與常見問題:由被分配的產生的爭議
第8章家庭房屋的受益權:案例研究
8.1推定信託與歸覆信託運行中的案例研究
8.2了解家庭房屋的重要性以便探究歸覆信托與推定信託:案例研究和假設模型
8.3理解不公平本身:它們如何產生以及如何體現的?
8.4爭議的背景與正式伴侶關係的重要性
8.5假設模型和當前政策走向的潛在原因
8.6一般法律中的主要爭端及關注點簡介
8.7法律的不確定性、不適用性與LloydsBankplcvRosse案的重要性
8.7.1推定信託運用的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問題
8.7.2將推定信託適用於有爭議的房產所有者時的困難:分裂的判例法與Rosset案的背景
8.8Rosset案背景:澄清與重述——普通法上的終結?
8.9LloydsBankvRosset案:相互連貫的兩種不同案例的確定性與重述
8.1Rosset案與共享住宅受益所有權的「合意」
8.11依據Rosset案認定家庭住宅上的權益
8.11.1像Rosset第1類案件的原告一樣主張權益
8.11.2「協議」的重要性以及推定信託是如何由此產生的
8.12Rosset案第2類:成立通過認定具有合意的推定信託產生的財產衡平法權益
8.12.1能夠推斷出所有權的貢獻
8.12.2依據Rosset案屬於第2類案件之外的貢獻
218.13定量的傳統方法:根據Rosset第2類設想的定量
8.13.1作為對所作貢獻和共享所有權之協議的相對重要性的反映的Rosset案第1類的定量方法
8.13.2第2類案件的定量方式: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貢獻的(持續)重要性
8.14Rosset案後來命運:1991年之後發生了什麼?
8.15恰恰出現在OxleyvHiscock案之後的定量方法
8.16Oxley案之後法律的立場
8.17StackvDowden案作為法律的清晰陳述:那麼它是當時的Rosset案嗎?
8.17.1對共有房屋普通法所有權案件的受益權定量
8.17.2JonesvKernott案中闡釋的StackvDowden案所採用的定量方法
8.17.3共享房屋所有權的首要的問題:Jones案以及產生受益權
8.17.4JonesvKernott案:變化中的公正觀以及成立受益權
8.18同居、法律改革以及從蘇格蘭得到的教訓
第9章秘密信託與半秘密信託(與推定信託和歸覆信托)
9.1秘密信託和半秘密信託是什麼?
9.1.1遺囑人希望規避法律形式要件的原因
9.1.2規避有關法律形式的《遺囑法》規定的方法
9.2完全秘密信託的實施
9.2.1欺詐理論
9.2.2為什麼歸覆信托不行?
9.2.3McCormickyGrogan案之後的發展
9.3實施秘密信託的局限性
9.3.1WallgravevTebbs案
9.3.2Boyes案
9.4半秘密信託
9.4.1欺詐理論
9.5半秘密信託在實施上的局限性
9.5.1Keen案
9.5.2Keen案的合理性
9.5.3遺囑附件
9.6秘密信託與半秘密信託獨立於遺囑生效
9.7明示信託或者推定信託:它重要嗎?
第1章慈善和慈善法簡介
1.1英國慈善法的出現以及信託的重要性
1.1.1慈善信託與其他類型的信託對比
1.1.2慈善信託以及其他「慈善形式的選擇」
1.2慈善組織的法律規定:慈善身份的後果
1.2.1慈善身份的財政優勢以及稅收的重要性
1.2.2慈善身份的類似原則的財政優勢
1.3慈善委員會的規定
1.3.1通過管理慈善身份來管理慈善活動
1.3.2《26年慈善法》、慈善委員會的設立以及《211年慈善法》
1.3.3保留慈善組織登記冊的要求以及慈善委員會的新功能
1.4現代慈善法及其當前的發展的歷史基礎
1.4.1慈善法出現於伊麗莎白時期至18世紀
1.4.2慈善目的的現代分類及其廣泛意義
1.4.3的慈善法:《26年慈善法》與《211年慈善法》
1.4.4的慈善法:《211年慈善法》——及其以後
22第11章「慈善」的法律定義
11.1根據「傳統法」的征制定《26年慈善法》(現已修訂為《211年慈善法》)
第Ⅰ部分傳統英國慈善法
11.2傳統法下的慈善目的
11.2.1類慈善目的——「救濟貧窮」
11.2.2慈善目的——「推動教育進步」
11.3第三類慈善目的——「促進發展」
11.4第四類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區的其他目的」
11.5分類目的後的法律定義:公共利益要求
11.5.1公益和教育慈善機構:Oppenheim個人關係測試
11.5.2第四類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區的其他目的」
11.5.3公共利益和救濟貧窮
11.5.4公共利益和促進發展
11.6對任何慈善目的造成影響的目的:取消其慈善資格
11.6.1目的必須具有純粹的慈善性質
11.6.2慈善機構不得以牟利為目的
11.6.3由政治目的引起的問題
第Ⅱ部分《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
11.7《26年慈善法》的「出發點」:「慈善」的含義
11.7.1《211年慈善法》下的公共利益
11.7.2公共利益受到攻擊:現行政策以及當前公共利益法律手段的終結?
第12章類似原則
12.1無法實現捐贈者的願望的應對方法——在普通法中引入「類似原則」
12.1.1普通法下類似原則的發展,以及《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下的成文法方式
12.2普通法下的「類似原則」
12.2.1「初次失效」和重要的籠統慈善意圖
12.2.2「後續失效」
12.3「不可能」和「不切實際」的局限性:拋開「失效」不管,使用「類似原則」改變慈善目的
12.3.1「類似原則」不適用的案例
12.4「類似原則」和《196年慈善法》
12.4.1對第13條進行說明
12.4.2區分實質性目的與行政事務
12.5第13條和《1993年慈善法》《26年慈善法》及之後的法案
12.5.1《211年慈善法》、無法識別或在慈善捐贈的背景下拒絕主張贈與「其」財產的捐贈人
12.6《211年慈善法》,並對適用於目的且與「類似原則」有關的現代法律進行評估
第13章託管和「受託人職責」簡介
13.1的託管——背景和現狀
13.1.1與託管有關的現代法律的出現
13.1.2重點關注與託管有關的現代法律的出現
13.1.3的託管
13.1.4託管的一些基本考量
13.2明示信託的生命周期視角下的託管相關法律
13.2.1託管如何產生以及任命受託人作為信託的開始
2313.2.2設立後:信託日常運行的期望
13.2.3信託的終止:終止信託的義務
13.3從託管的人身點和信託管理的實際狀況理解託管的性質
13.3.1現代法律中授權的傳統方式及其變革
13.3.2託管的人身征以及個人委託
13.4從託管的信義點以及從信託管理的現實理解受託人職責的性質
13.4.1信義關係和基於忠誠的基本義務對信託的管理
13.4.2適用於受託人獲得報酬權利的忠誠義務
13.4.3受託人以及從信託中獲利
13.5未經授權的獲利以及責任的性質
13.5.1未經授權獲利的責任範圍
13.5.2未經授權獲利的責任的性質
13.5.3Sinclair案以後Sinclair案涉及的責任
13.6Sinclair案後Mankarious案中的受託人責任
第14章受託人的權力、自由裁量權以及託管義務
14.1受託人義務的概述
14.1.1側重於受益人的一般義務
14.1.2司法控制受託人的自由裁量權:Hastings-Bass案所確立的規則
14.1.3在受益人之間公平行事的義務
14.2由託管制度產生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
14.2.1信託管理中源自普遍問題的權力
14.2.2由積極信託的定方面所產生的權力
14.3受託人和源自信託財產投資的權力和義務
14.3.1通過投資而產生的保護信託財產的權力和義務
14.3.2「適當投資」定義的過去和現在:結合《2年受託人法》的理解
14.3.3《2年受託人法》:對呼籲更自由化方式的回應
14.3.4授權及其伴隨的義務:第3條和第1條的聯合效應
第15章信託的變更
15.1關於變更原因的一些基本觀點
15.2法院針對信託變更的有限固有管轄權
15.3除了《1958年信託變更法》的規定之外,其他關於變更信託的成文法權力
15.4《1958年信託變更法》
15.4.1《1958年信託變更法》的適用情況
15.5變更還是重新設定?信託變更的法律依據
第16章信託的違反
16.1責任問題:何為違反信託?
16.1.1責任的法律依據
16.1.2受託人責任的征
16.1.3受託人之間的責任
16.1.4受託人和刑事責任
16.1.5違約受託人的破產
2416.2責任的限定條件和抗辯理由
16.2.1受益人的同意或參與
16.2.2經由受益人的免除或默許
16.2.3沒收受益人的利益
16.2.4受託人的職責和時效期間
16.2.5《1925年受託人法》第61條
16.3受託人豁免條款
16.3.1受託人豁免條款:普通法和改革壓力
16.3.222年和26年《諮詢報告》:核心問題和重要建議
16.3.3採用實踐規則和法庭方式
16.4針對受託人的個人救濟
16.4.1責任的衡量
16.4.2投資
16.4.3利息
16.5受託人和刑事責任:檢驗《26年反欺詐法》的含義
16.5.1刑法的重要性及其局限性
第17章與信託財產損失相關的救濟:衡平法訴訟和責任依據
17.1關於財產損失的衡平法訴訟簡介
17.2理解損失財產的衡平法訴訟所需的基本要素
17.3衡平法對損失信託財產的回應:受益人訴訟概述
17.4所有權訴權,傳統意義上的「追溯」
第Ⅰ部分普通法中的追溯
17.5普通法追溯訴訟主張之意義和範圍
17.6普通法中追溯的限度以及「持有和收到的金錢」索賠
17.7普通法下追溯的傳統局限性
17.8衡平法上的追溯
17.9與衡平法中追溯有關的規則:闡明三個要求的兩個關鍵案例
17.9.1擴展衡平法追溯訴訟的界限,不止於受益人
17.9.2衡平法上追溯的財產範圍
17.9.3混合不足以彌補所有索賠的情形
17.9.4混合投資獲利時善意原告的地位
17.1當下對追溯規則的理解
17.11追溯變化的點,上訴法院和上議院中Foskett案的意義
第Ⅱ部分因違反信託而提起的對人訴訟
17.12非「無辜的」「陌生人」的責任
17.12.1非無辜「陌生人」和推定信託關係
17.13現代法律為違反信託的受託人的從犯制定的責任:遠離知情協助,走向「從犯責任」
17.13.1RoyalBruneiAirlinesvTan案之後的進展:TwinsectraLtdvYardley案
17.13.2TwinsectraLtdvYardley案之後的進展及當前狀況
17.13.3BarlowClowes案之後的Twinsectra案標準:Abou-Rahmah案的重要性
17.14現代法律對知情受讓人取得他人財產的責任規定
17.15衡平法中對抗「無辜自願受讓人」的對人訴訟
17.16對人訴訟、所有權以及返還原物之權利:一份補充說明
25第18章源於商業交易的信託
18.1源於商業交易的信託簡介
18.2商業領域中的信託簡介
18.3源於商業交易的信託以及本章的目的
18.3.1信託的設立以及商業交易領域中的「標誌性事件」
18.4商業環境對受益人所提起的「損失財產」之訴的影響
18.5財務危機引起的信託:確定貸款是信託而非契約
18.5.1了解債權人「財務危機信託」的重要性以便理解現代信託法
18.5.2Quistclose信託揭示了現代信託法的哪些性質?它目前產生了哪些影響?
18.6便於理解現代信託法的金融債務人信託和「財務困境信託」的意義總結
18.7信託、信託法以及商業交易:一些初步結論
18.7.1商業交易中的信託法和衡平法角色:信託法是「商法」的一部分嗎?
18.8「傳統」託管的時代變遷:後記
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