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德与威尔逊信托法
《托德与威尔逊信托法》(第十二版),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47374。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是享誉业界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盖全面依法治国、法律文本、法学教育、法律考试、法学学术[1]、司法实务、法律应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领域,综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国法律出版行业前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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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如今已出版至第12版,它提供了一个简单易懂而又能激起头脑风暴的信托法基础知识。本书的结构反映了普通法学生的学习场景,鼓励读者通过现实生活中的例子、重要的学术知识以及包括相关的商业环境在内的当下背景和理论观点,批判性地参与到书本的内容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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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前言
第1章普通法、衡平法以及信托简介
1.1信托及普通法简介
1.1.1英国法中财产所有权的意义
1.2理解信托:从WestdeutscheLandesbankGirozentralevIslingtonLondonBoroughCouncil案理解衡平法所有权与普通法所有权的点
1.2.1财产所有权:普通法上的权益与衡平法上的权益
1.2.2财产所有权被分割成不同的所有权:信托和设立有效财产信托必须满足的“更多”要求
1.2.3信托协议中可识别之当事人
1.2.4设立信托的原因:信托替代完全赠与
1.3信托将什么归功于衡平法管辖权,以及究竟什么是衡平法管辖权?
1.3.1大法官的权力及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衡平法是如何产生的
1.3.2从临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到更形式化的衡平法“体系”
1.4对目前衡平法救济的简要介绍——导入信托在衡平法上的发展
1.4.1对人之诉外:衡平法如何从本源中发展及早期原理
1.4.2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
1.5无普通法权利的财产物权在衡平法上的发展
1.5.1对物的“衡平法权利”和“普通法权利”一样好吗?
1.5.2对知悉理论要求重要性的解释
1.5.3通知原则的附加条件:衡平法和“支付对价的买方”
1.5.4善意买方原则:为什么发展物权会受到如此(确实很大)的限制?
1.5.5普通法权利、衡平法和非法行为:TinsleyvMiHigan案和RowanvDann案
1.6现代信托和现代“信托法”的产生:第2章简介
第2章信托的性质: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应用
2.1信托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点简介
2.2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信托
2.2.1信托源自传统用益制度:与家庭协议有关的信托,以及与死亡和继承有关的信托
2.2.2因死亡而产生的家庭授产协议和信托之外:社会其他领域的信托
2.2.3了解与股份持有相关信托的重要性,以便理解信托法
2.3不同类型信托的介绍:对明示信托、默示信托、归复信托以及推定信托的解释
2.3.1明示私益信托意义简介
2.3.2非明示私益信托简介
2.3.3“固定”和“自由裁量”明示信托的参考解释
182.4不同于普通法中利用其他方式提供财产权利的信托
2.4.1利用财产提供权益:“付对价”的财产转移
2.4.2利用财产提供权益: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财产贷款
2.4.3利用财产提供权益:创设权力以赋予他人财产权
2.4.4利用合同为第三方提供权益
2.4.5利用财产提供权益:为他人创设赠与
2.5从信托介绍到信托实体法以及由“所有权”提供的初关联
2.5.1实体法引入和核心分析
2.5.2从理解“所有权”导入信托实体法
第3章三个确定性和“受益人原则”的重要性
第Ⅰ部分:确定性和有效信托的设立
3.1确定性要求:一般概述
3.2意图的确定性
3.3与意图确定性相关的现代法律
3.4满足意图确定性的核心要求
3.5关于恳求性用语的现代法律和意图的重要性
3.6现代法律对意图确定性的批判
3.7标的物的确定性
3.7.1标的物的确定性的要素:财产必须被认定为“信托财产”
3.7.2标的物的确定性的第二要素:确定“信托财产”受益份额的规模
3.7.3Hunter案的潜在困难以及Goldcorp案的重要性
3.8受益对象的确定性要求
3.8.1信托关系中受益对象确定性介绍:信托的类型以及确定性的类型
3.8.2固定信托中确定对象确定性的方法
3.8.3自由裁量信托中,对象确定性的方法
3.9满足受益对象确定性的要求之外:对自由裁量信托有效性而言,“行政不易操作性”的重要性
3.1结论:理解有效信托的确定性要求
第Ⅱ部分受益人原则
3.11为目的而设立的私益信托的有效性
3.12设立有效非慈善目的信托的其他问题
3.13尝试设立避免所有合法“陷阱”的私益信托
3.14“受益人原则”、现代信托及现代信托法
第4章有效信托的法律手续和设立
4.1信托财产授予时涉及的法律手续是什么?
4.2用于声明纳入信托财产的规定方式:法律手续声明
4.3信托设立中出现的一般财产处置手续:财产转让法律手续
4.3.1衡平法和不完整财产转让
4.3.2MilroyvLord案的“后行为”原则在明示信托设立中的适用
4.4衡平法权益处置所需的法律手续
4.4.1重要的普通法规定:《1925年财产法》第53条第1款(c)项
4.5源自“处置”方式的诉讼:GreyvIRC案
194.6法律手续、处置和税收:Vandervell案
4.7OughtredvIRC案:处置和具体可执行的用于转让衡平法权益的口头合同
4.7.1从Oughtred案到法律手续要求的某些总结要点
4.8法律手续的后行为:临终捐赠产生的赠与和StrongvBird案中的规则
4.9StrongvBird一案中的裁定
第5章有效信托的构成要件
5.1实现有效的信托构成
第Ⅰ部分向受托人转移普通法所有权:满足Milroy案的步
5.2Rose案的阐述:“后行为”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5.3“后行为”原则的适用及其所揭露的困难
5.4Rose案中的规则与寻找指导原则
5.5“后行为”原则
5.6PenningtonvWaine案:衡平法承认新财产所有人的替代方式
5.7关注传统方式的新方向与价值
5.8PenningtonvWaine案之后的司法路径
5.9未来发展的“蓝图”?
第Ⅱ部分信托创立人必须声明自己是财产受托人:满足Milroy案的第二个要素
5.1法院所关注的内容:满足Milroy案,声明自己是受托人,以及“不成立的赠与”
5.11满足MilroyvLord案:自我声明为受托人与“不成立的赠与”
5.12RichardsvDelbridge案:满足MilroyvLord案需要什么条件?
5.13适用RichardsvDelbridge案:为满足Milroy案,什么是必须的,并且是被允许的?
5.14适用RichardsvDelbridge案:要件范围
5.15RichardsvDelbridge案与商业交易:在商业背景下的声明信托
第6章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简介
6.1默示信托简介:默示信托的重要性及其基本原理
6.2归复信托简介
6.2.1归复信托从何处来,在何种情况下产生?
6.2.2归复信托如何分类
6.2.3归复信托与Westdeutsche案的重新分类
6.3B类归复信托:由于未成功设立信托与日后“返还”衡平法利益的默示信托
6.3.1衡平法利益瑕疵转让
6.4A类归复信托:源自“无偿转让”的默示信托
6.4.1归复信托推定与对照预赠推定
6.4.2赠与、意图和现代化与平等
6.5一个不同类型的归复信托?对归复信托与赔偿的后思考
6.6归复信托与反驳推定意图
6.7推定信托简介
6.8推定信托已成立的情况
26.8.1推定信托适用家庭同居房屋默示信托的意义
6.8.2源自于设立“相互遗嘱”的推定信托
6.8.3源自于犯罪行为的推定信托
6.8.4托管与违反信托的责任
6.8.5产生推定信托的其他情况
6.9推定信托是否太灵活适应性太强?
6.9.1英国法中救济性推定信托的位置?
6.9.2信托、良心以及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的“重叠”
第7章归复信托、对非慈善性质非法人团体的赠与、养老
7.1所有权问题:谁可以“拥有”财产?
7.2合同分析的重要性
7.3解散非法人团体
7.4剩余出资与归复信托的运行
7.4.1合同分析vs归复信托分析:终解决之路?
7.4.2结论:非法人团体的一般地位以及支持以合同为基础计算份额
7.5归复信托与养老
7.5.1信托行为人与养老金情况
7.6诉讼中的归复信托:AirJamaicavCharlton案
7.6.1AirJamaica案与常见问题:由被分配的产生的争议
第8章家庭房屋的受益权:案例研究
8.1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运行中的案例研究
8.2了解家庭房屋的重要性以便探究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案例研究和假设模型
8.3理解不公平本身:它们如何产生以及如何体现的?
8.4争议的背景与正式伴侣关系的重要性
8.5假设模型和当前政策走向的潜在原因
8.6一般法律中的主要争端及关注点简介
8.7法律的不确定性、不适用性与LloydsBankplcvRosse案的重要性
8.7.1推定信托运用的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
8.7.2将推定信托适用于有争议的房产所有者时的困难:分裂的判例法与Rosset案的背景
8.8Rosset案背景:澄清与重述——普通法上的终结?
8.9LloydsBankvRosset案:相互连贯的两种不同案例的确定性与重述
8.1Rosset案与共享住宅受益所有权的“合意”
8.11依据Rosset案认定家庭住宅上的权益
8.11.1像Rosset第1类案件的原告一样主张权益
8.11.2“协议”的重要性以及推定信托是如何由此产生的
8.12Rosset案第2类:成立通过认定具有合意的推定信托产生的财产衡平法权益
8.12.1能够推断出所有权的贡献
8.12.2依据Rosset案属于第2类案件之外的贡献
218.13定量的传统方法:根据Rosset第2类设想的定量
8.13.1作为对所作贡献和共享所有权之协议的相对重要性的反映的Rosset案第1类的定量方法
8.13.2第2类案件的定量方式: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贡献的(持续)重要性
8.14Rosset案后来命运:1991年之后发生了什么?
8.15恰恰出现在OxleyvHiscock案之后的定量方法
8.16Oxley案之后法律的立场
8.17StackvDowden案作为法律的清晰陈述:那么它是当时的Rosset案吗?
8.17.1对共有房屋普通法所有权案件的受益权定量
8.17.2JonesvKernott案中阐释的StackvDowden案所采用的定量方法
8.17.3共享房屋所有权的首要的问题:Jones案以及产生受益权
8.17.4JonesvKernott案:变化中的公正观以及成立受益权
8.18同居、法律改革以及从苏格兰得到的教训
第9章秘密信托与半秘密信托(与推定信托和归复信托)
9.1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是什么?
9.1.1遗嘱人希望规避法律形式要件的原因
9.1.2规避有关法律形式的《遗嘱法》规定的方法
9.2完全秘密信托的实施
9.2.1欺诈理论
9.2.2为什么归复信托不行?
9.2.3McCormickyGrogan案之后的发展
9.3实施秘密信托的局限性
9.3.1WallgravevTebbs案
9.3.2Boyes案
9.4半秘密信托
9.4.1欺诈理论
9.5半秘密信托在实施上的局限性
9.5.1Keen案
9.5.2Keen案的合理性
9.5.3遗嘱附件
9.6秘密信托与半秘密信托独立于遗嘱生效
9.7明示信托或者推定信托:它重要吗?
第1章慈善和慈善法简介
1.1英国慈善法的出现以及信托的重要性
1.1.1慈善信托与其他类型的信托对比
1.1.2慈善信托以及其他“慈善形式的选择”
1.2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定:慈善身份的后果
1.2.1慈善身份的财政优势以及税收的重要性
1.2.2慈善身份的类似原则的财政优势
1.3慈善委员会的规定
1.3.1通过管理慈善身份来管理慈善活动
1.3.2《26年慈善法》、慈善委员会的设立以及《211年慈善法》
1.3.3保留慈善组织登记册的要求以及慈善委员会的新功能
1.4现代慈善法及其当前的发展的历史基础
1.4.1慈善法出现于伊丽莎白时期至18世纪
1.4.2慈善目的的现代分类及其广泛意义
1.4.3的慈善法:《26年慈善法》与《211年慈善法》
1.4.4的慈善法:《211年慈善法》——及其以后
22第11章“慈善”的法律定义
11.1根据“传统法”的征制定《26年慈善法》(现已修订为《211年慈善法》)
第Ⅰ部分传统英国慈善法
11.2传统法下的慈善目的
11.2.1类慈善目的——“救济贫穷”
11.2.2慈善目的——“推动教育进步”
11.3第三类慈善目的——“促进发展”
11.4第四类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区的其他目的”
11.5分类目的后的法律定义:公共利益要求
11.5.1公益和教育慈善机构:Oppenheim个人关系测试
11.5.2第四类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区的其他目的”
11.5.3公共利益和救济贫穷
11.5.4公共利益和促进发展
11.6对任何慈善目的造成影响的目的:取消其慈善资格
11.6.1目的必须具有纯粹的慈善性质
11.6.2慈善机构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11.6.3由政治目的引起的问题
第Ⅱ部分《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
11.7《26年慈善法》的“出发点”:“慈善”的含义
11.7.1《211年慈善法》下的公共利益
11.7.2公共利益受到攻击:现行政策以及当前公共利益法律手段的终结?
第12章类似原则
12.1无法实现捐赠者的愿望的应对方法——在普通法中引入“类似原则”
12.1.1普通法下类似原则的发展,以及《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下的成文法方式
12.2普通法下的“类似原则”
12.2.1“初次失效”和重要的笼统慈善意图
12.2.2“后续失效”
12.3“不可能”和“不切实际”的局限性:抛开“失效”不管,使用“类似原则”改变慈善目的
12.3.1“类似原则”不适用的案例
12.4“类似原则”和《196年慈善法》
12.4.1对第13条进行说明
12.4.2区分实质性目的与行政事务
12.5第13条和《1993年慈善法》《26年慈善法》及之后的法案
12.5.1《211年慈善法》、无法识别或在慈善捐赠的背景下拒绝主张赠与“其”财产的捐赠人
12.6《211年慈善法》,并对适用于目的且与“类似原则”有关的现代法律进行评估
第13章托管和“受托人职责”简介
13.1的托管——背景和现状
13.1.1与托管有关的现代法律的出现
13.1.2重点关注与托管有关的现代法律的出现
13.1.3的托管
13.1.4托管的一些基本考量
13.2明示信托的生命周期视角下的托管相关法律
13.2.1托管如何产生以及任命受托人作为信托的开始
2313.2.2设立后:信托日常运行的期望
13.2.3信托的终止:终止信托的义务
13.3从托管的人身点和信托管理的实际状况理解托管的性质
13.3.1现代法律中授权的传统方式及其变革
13.3.2托管的人身征以及个人委托
13.4从托管的信义点以及从信托管理的现实理解受托人职责的性质
13.4.1信义关系和基于忠诚的基本义务对信托的管理
13.4.2适用于受托人获得报酬权利的忠诚义务
13.4.3受托人以及从信托中获利
13.5未经授权的获利以及责任的性质
13.5.1未经授权获利的责任范围
13.5.2未经授权获利的责任的性质
13.5.3Sinclair案以后Sinclair案涉及的责任
13.6Sinclair案后Mankarious案中的受托人责任
第14章受托人的权力、自由裁量权以及托管义务
14.1受托人义务的概述
14.1.1侧重于受益人的一般义务
14.1.2司法控制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Hastings-Bass案所确立的规则
14.1.3在受益人之间公平行事的义务
14.2由托管制度产生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
14.2.1信托管理中源自普遍问题的权力
14.2.2由积极信托的定方面所产生的权力
14.3受托人和源自信托财产投资的权力和义务
14.3.1通过投资而产生的保护信托财产的权力和义务
14.3.2“适当投资”定义的过去和现在:结合《2年受托人法》的理解
14.3.3《2年受托人法》:对呼吁更自由化方式的回应
14.3.4授权及其伴随的义务:第3条和第1条的联合效应
第15章信托的变更
15.1关于变更原因的一些基本观点
15.2法院针对信托变更的有限固有管辖权
15.3除了《1958年信托变更法》的规定之外,其他关于变更信托的成文法权力
15.4《1958年信托变更法》
15.4.1《1958年信托变更法》的适用情况
15.5变更还是重新设定?信托变更的法律依据
第16章信托的违反
16.1责任问题:何为违反信托?
16.1.1责任的法律依据
16.1.2受托人责任的征
16.1.3受托人之间的责任
16.1.4受托人和刑事责任
16.1.5违约受托人的破产
2416.2责任的限定条件和抗辩理由
16.2.1受益人的同意或参与
16.2.2经由受益人的免除或默许
16.2.3没收受益人的利益
16.2.4受托人的职责和时效期间
16.2.5《1925年受托人法》第61条
16.3受托人豁免条款
16.3.1受托人豁免条款:普通法和改革压力
16.3.222年和26年《咨询报告》:核心问题和重要建议
16.3.3采用实践规则和法庭方式
16.4针对受托人的个人救济
16.4.1责任的衡量
16.4.2投资
16.4.3利息
16.5受托人和刑事责任:检验《26年反欺诈法》的含义
16.5.1刑法的重要性及其局限性
第17章与信托财产损失相关的救济:衡平法诉讼和责任依据
17.1关于财产损失的衡平法诉讼简介
17.2理解损失财产的衡平法诉讼所需的基本要素
17.3衡平法对损失信托财产的回应:受益人诉讼概述
17.4所有权诉权,传统意义上的“追溯”
第Ⅰ部分普通法中的追溯
17.5普通法追溯诉讼主张之意义和范围
17.6普通法中追溯的限度以及“持有和收到的金钱”索赔
17.7普通法下追溯的传统局限性
17.8衡平法上的追溯
17.9与衡平法中追溯有关的规则:阐明三个要求的两个关键案例
17.9.1扩展衡平法追溯诉讼的界限,不止于受益人
17.9.2衡平法上追溯的财产范围
17.9.3混合不足以弥补所有索赔的情形
17.9.4混合投资获利时善意原告的地位
17.1当下对追溯规则的理解
17.11追溯变化的点,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中Foskett案的意义
第Ⅱ部分因违反信托而提起的对人诉讼
17.12非“无辜的”“陌生人”的责任
17.12.1非无辜“陌生人”和推定信托关系
17.13现代法律为违反信托的受托人的从犯制定的责任:远离知情协助,走向“从犯责任”
17.13.1RoyalBruneiAirlinesvTan案之后的进展:TwinsectraLtdvYardley案
17.13.2TwinsectraLtdvYardley案之后的进展及当前状况
17.13.3BarlowClowes案之后的Twinsectra案标准:Abou-Rahmah案的重要性
17.14现代法律对知情受让人取得他人财产的责任规定
17.15衡平法中对抗“无辜自愿受让人”的对人诉讼
17.16对人诉讼、所有权以及返还原物之权利:一份补充说明
25第18章源于商业交易的信托
18.1源于商业交易的信托简介
18.2商业领域中的信托简介
18.3源于商业交易的信托以及本章的目的
18.3.1信托的设立以及商业交易领域中的“标志性事件”
18.4商业环境对受益人所提起的“损失财产”之诉的影响
18.5财务危机引起的信托:确定贷款是信托而非契约
18.5.1了解债权人“财务危机信托”的重要性以便理解现代信托法
18.5.2Quistclose信托揭示了现代信托法的哪些性质?它目前产生了哪些影响?
18.6便于理解现代信托法的金融债务人信托和“财务困境信托”的意义总结
18.7信托、信托法以及商业交易:一些初步结论
18.7.1商业交易中的信托法和衡平法角色:信托法是“商法”的一部分吗?
18.8“传统”托管的时代变迁:后记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