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管理
特点
与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比较,特点如下:
(1)强制管理以财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财产孳息的执行;拍卖变卖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执行。
(2)强制管理后被执行人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拍卖变卖则直接剥夺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3)强制管理使被执行人立即丧失对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拍卖变卖终结前,并不妨碍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使用。
(4)强制管理过程受财产收益量影响,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拍卖变卖是一次性处理财产,执行程序一般迅速终结。
参考文献
- ↑ 民事执行中强制管理制度的探析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决胜执行难·基层信息︱泗洪法院强制管理让“僵尸财产”复...网易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