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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管理

强制管理
图片来自搜狐网

强制管理,又称为收益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管理,[1]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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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与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比较,特点如下:

(1)强制管理以财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财产孳息的执行;拍卖变卖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执行。

(2)强制管理后被执行人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拍卖变卖则直接剥夺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3)强制管理使被执行人立即丧失对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拍卖变卖终结前,并不妨碍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使用。

(4)强制管理过程受财产收益量影响,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拍卖变卖是一次性处理财产,执行程序一般迅速终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