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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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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監察委員會我省咸陽市、寶雞市、延安市召開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分別選舉產生了市監察委員會主任,任命了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咸陽市、延安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

目錄

立法文件

試點方案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範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方案》強調,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在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在全國各地推開改革試點,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1],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對於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要意義。在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三級監察委員會,使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有利於加快改革步伐,確保改革有序深入推進。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賦予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權限手段,建立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方案》要求,要加強黨對試點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試點地區各級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黨委書記擔任組長。試點地區紀委要細緻謀劃、紮實推進,做好試點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具體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確保如期完成試點任務。

試點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三號

2017年12月15日,延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曹遠勃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現予公告。

延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17年12月15日

延安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8號]

2017年12月15日延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任命:

李建偉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鄭 燁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蔡孟亨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苗延宏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丁 軍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孟延宏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曹生江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