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
名詞解釋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具體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託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個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扣除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稅計算
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屬於綜合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參考文獻
- ↑ 漢字與中華文化,搜狐,2017-06-14
- ↑ 探究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漢文字,搜狐,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