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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

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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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

外文名称;Shandong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

成立时间;2016年9月

主管单位;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登记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组织性质;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现任理事长;于常青

基金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

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英文名:Shandong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成立于2016年9月,是在山东省民政厅注册,由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1]

目录

使命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助力政府精准扶贫。为贫困人士摆脱贫困铺路,为爱心人士行扶贫善举架桥。让需要帮助的人有尊严的受到帮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让奉献爱心的人知晓他们爱心传递的过程,收获助人为乐的喜悦。

愿景

当奉献爱心成为更多人的一种习惯,我们的社会不仅会减少贫困,还会更加和谐。

重点领域

健康脱贫、助学消贫、创业减贫、孝行齐鲁、灾害救援。

价值观

至诚、奉献(工作态度)

阳光、廉洁(服务标准)

协作、创新(工作方法)

口号

爱心重在行动,帮助别人,成全自己

承诺

不占用捐赠者一分钱

不枉花捐赠者一分钱

不违背捐赠者意愿一分钱

此标志的创作以"山"字演化并通过概念性的融合提取出荷花的造型,荷花象征着绽放与升级,也象征着纯真,更寓意着清正廉洁。荷花的融入会使标志形象更具亲和力。标志整体造型的演变又潜在的以"心"字结构变化而来,展现善由心生、心存善念的精神诉求。同样手型则象征着奉献与关爱,钱币的造型则象征着基金属性。

机构项目简介

1、"我为贫困群众捐床被":

该项目是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于2016年秋季发出的"暖冬行动"系列项目之一。秋风瑟瑟,偏远地区的一些贫困群众,一想到寒冬就瑟瑟发抖,没有暖气、没有厚被厚衣、四面漏风的房子......他们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广泛向社会各界发出倡议、募资,为贫困群众送去过冬棉被,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爱心,让他们的冬天,不再寒冷!

活动发起后,收到各大企业、单位、爱心人士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在2016年年末,顺利将棉被发送至全省重点贫困县的贫困群众手中。

2、"春节爱心礼包":

2016年12月初,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发起"暖冬行动"第二弹--"春节爱心礼包"活动。春节,是中华大地上最为重要的节日,劳碌了一年的人们都盼望着能够好好的休息休息,能够吃点好的,买件新衣服,欢欢喜喜的迎接新一年的到来。为了让那些仍然生活在贫困线水平以下的困难群众,也能过上一个好年,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发起礼包项目,礼包主要包括10斤面粉、10斤大米、5斤油、5斤生猪肉,为贫困群众备年货。

组织章程

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SDFDPA"。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范围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可以接受省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的捐助。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物资,接受社会各界的爱心捐助,开展扶贫济困事业,开发扶贫项目,改善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生产、生活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助其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同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助力我省扶贫攻坚。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与有关企业捐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 G 座 13 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山东扶贫开发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三)资助山东贫困地区、贫困群体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等;

(四)开发、建设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山东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培养和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山东扶贫开发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其他服务,开展扶贫开发项目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市场化运作和投、融资活动;

(十)承接"10·17扶贫日"活动等工作;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二)热心于山东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三)对山东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四)本基金会原始基金的主要捐助人;

(五)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原始基金主要捐助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助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后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理事签字确认。

由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随后召开理事会对常务理事会的决策进行审议;理事会审议未能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决策的,应及时撤销常务理事会决策,并对已经开始实施的常务理事会决策进行挽回和补救。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的产生和任免:

(一)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主要捐助人协商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据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就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部分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也可设名誉理事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任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基金会的扶贫开发事业提供资源支持

(二)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捐款;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支出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四)本基金会正常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公众场合面向不特定群体公开募捐的大型公益活动;

(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募捐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6年9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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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山东省扶贫开发基金会 , 天眼查,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