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
宪章 |
中文名;宪章 外文名;(charter 目的;保障人权 定义;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 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
宪法,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1]
目录
介绍
宪章 (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等,属于多边条约的一种,如《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等。
传说
宪章,又名狴犴,传说中的兽名。形似虎,是老七。它平生好讼,却又有威力,狱门上部那虎头形的装饰便是其遗像。传说狴犴不仅急公好义,仗义执言,而且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断,再加上它的形象威风凛凛,因此除装饰在狱门上外,还匐伏在官衙的大堂两侧。每当衙门长官坐堂,行政长官衔牌和肃静回避牌的上端,便有它的形象,它虎视眈眈,环视察看,维护公堂的肃穆正气。《天禄识余·龙种》:“俗传龙子九种,各有所好……四曰狴犴,似虎有威力,故立于狱门。”
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奥林匹克宪章》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第一个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一文。这个文件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其后,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在很长一个时期,这些规章的名称用语混乱,如“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Rules)、“奥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 和“奥运会规则”等。从1978年开始,国际奥委会正式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在实践中为了表述方便,人们将以前这些名称不同的规章也都称为“奥林匹克宪章”。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 对《奥林匹克宪章》作过多次修改。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在国际奥委会1996年7月18日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会上批准生效。该宪章由“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6部分组成,共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
②界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③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既保证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又使它们互相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
④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1963年5月25日订于亚的斯亚贝巴)
我们,集会于埃寨俄比亚的斯亚贝巴城的非洲国家与政府的首脑们,
深信掌握自己的命运是各国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意识到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标这一事实,
意识到我们在利用我们大陆的自然与人力资源以全面促进我们各国人民在人类努力方面的责任,
为促进我们各国人民之音的了解与国家音的合作,以符合我们各国人民在超越种族与民族差别的更大规模的统一中加强兄弟情谊和团结的愿望的共同决心所鼓舞,
确信为了把这个决心变心人类进步事业中的强大力量,就必须创造与维护实现和平与安全的条件,
决心保卫和巩固艰苦赢得我们各国的独立以及主权与领土完整,并同一切形式的新殖民主义作斗争,
献身于非洲总的进步事业,
相信我们重申信奉其原则的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为各国之间进行和平与积极合作提供了牢固的基础,
极愿一切非洲国家从此统一起来,使它们各国人民的繁荣与福利得以保证,
决心通过建立与加强共同机构的方法以增强我们各国之间的联系,一致同意本宪章。
词意探源
(1)典章制度。《晋书·张华传》:“晋吏及仪礼宪章,并属于华,多所损益。”
(2)效法。《诗品·中》:“晋宏农太守郭璞诗,宪章潘岳,文体相辉,彪炳可玩,始变永嘉平淡之体。”
(3)具有宪法作用的文件。如:1215年英国颁布的“大宪章”。
基本解释
[charter] 典章制度
详细解释
1.典章制度。
《后汉书·袁绍传》:“触情放慝,不顾宪章。”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文章》:“朝廷宪章,军旅誓诰,敷显仁义,发明功德,牧民建国,施用多途。” 唐 吴兢 《贞观政要·论赦令》:“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 明 汤显祖《南柯记·荐佐》:“庶使臣政绩有闻,宪章无紊。” 2.引申指法度。
唐 李白《古风》之一:“废兴虽万变,宪章亦已沦。” 王琦 注:“宪章,谓诗之法度。”
3.效法。
《礼记·中庸》:“ 仲尼 祖述 尧 舜 ,宪章 文 武。” 宋 苏轼《集英殿春宴教坊词·教坊致语》:“宪章六圣之典谟,斟酌百王之礼乐。”《明史·蒋德璟传》:“愿宪章二祖,修复旧制。” 清 龚自珍《古史钩沉论二》:“盖宪章者 文 武 ,而匪宪章 宣王 ,史之小罪三。”
参考资料
- ↑ 王宪章_财经人物_财经纵横,新浪网 , 20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