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憲法,(英語: constitution )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1]
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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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着直接作用,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憲法
外文名:constitution
性質:民主制度法律化
地位:國家的根本大法
適用主體:獨立主權國家
適用人群:國家全體公民
歷史起源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帝王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
英國在中世紀時期建立了代議制度(當然這種情況在中國先秦時期是沒有的),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代議機關)同意就不得徵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制度,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着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
世界各國的早期憲法形式
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日本式的君主立憲。
1908年中國清政府頒布以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為藍本的《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法的專用詞。
世界上最早的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
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產物。通過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如《權利法案》《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政體和議會內閣制。
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准後於1781年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制。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家,但英國憲法沒有制定出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個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國會慣例所組成。
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它是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通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於1787年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制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制憲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內容上有「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個部分組成。
憲法規範特性
(一)根本性
憲法規範的根本性是指憲法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問題。也就是說,儘管憲法的內容涉及面很廣,包括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憲法在具體規範這些方面的內容時,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問題,而不是事無巨細,都加以規定。
(二)最高權威性
憲法規範的最高權威性是指憲法規範的地位和效力高於其他法律規範。在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母法、基礎法,其他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制定的依據,因而憲法規範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地位。同時,雖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憲法規範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規範不能與憲法規範相牴觸,否則無效。而且在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所有行為規範中,憲法規範是最根本性的行為規範。
(三)原則性
憲法規範的原則性是指憲法規範只規定有關問題的基本原則。如前所述,憲法是根本法,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個方面。對如此廣泛而複雜的問題,憲法規範當然不能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只能作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將統治階級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則的形式確認下來。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憲法規範也非常簡明概括。
(四)綱領性
憲法規範的綱領性是指憲法規範明確表達對未來目標的追求。雖然憲法規範主要針對憲法主體的現實社會生活,因而是現實社會人們的根本活動準則,但憲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卻決定了憲法不僅應該確認統治階級的治國思想和建國方案,而且應該確認國家的發展目標和宏觀發展思路。因此,憲法規範既要規範現實,也要規劃未來。所以憲法規範必然帶有綱領性的特點。
(五)相對穩定性
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變化不僅直接關係到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穩定,而且直接關係到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關係到憲法能否保持應有的權威和尊嚴。因此,憲法規範必須具有穩定性。但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穩定性。也就是說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於一定的歷史時期、相對於一定的歷史條件。隨着社會歷史的不斷向前推進,社會歷史條件的不斷變化發展,憲法規範也要相應地變化發展。[2]
作用
一、權力作用
(1)鞏固和維護國家權力
(2)規範國家權力有效運行
二、法製作用
(1)為法制的統一奠定基礎
(2)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礎
三、政體作用
(1)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
(2)改革國家政治體制
四、經濟作用
(1)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
(2)促進經濟的發展[3]
憲法規範的種類
1.確認性規範
確認規範是對已經存在的事實的認定,其主要意義在於根據一定的原則和程序,確立具體的憲法制度和權力關係,以肯定性的規範存在為其主要特徵。確認性規範依其作用的特點,又可分為宣言性規範、組織性規範、授權性規範等形式。
2.禁止性規範
禁止性規範是指對特定主體或行為的一種限制,也稱其為強行性規範。這類規範對於憲法的實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現憲法的法的屬性。
3.權利性規範與義務性規範
權利性規範與義務性規範主要是在調整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過程中形成的,同時為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提供依據。
4.程序性規範
程序性規範具體規定憲法制度運行過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國家機關活動程序方面的內容。程序性規範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規範,如人大召開臨時會議的程序,其二是間接的程序性規範,即憲法典本身對程序規範不做具體的規定,而是通過法律保留形式規定的具體程序,如具體的選舉程序。[4]
中國憲法的歷史
第一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憲法以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並把黨所創建的基本制度和黨所制定的基本方針和重要政策予以憲法化、條文化,為我國後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1954年3月23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對憲法草案的討論。在吸收各地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修正稿)》。 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此,1954年12月30日我國發行了一套紀念郵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兩枚。[5]
第二部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誕生於「文化大革命」後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以「四個存在」、「階級鬥爭必須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基本路線」以及「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學說」為理論指導,是一部在特殊時期產生的憲法。
第三部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這部憲法把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規定的全國人民在新時期的總任務「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開展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在本世紀內把中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記載在序言中。
第四部
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委員長直接主持下,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並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頒布。
參考來源
- ↑ 憲法規範特性有哪些分類,律圖網,2020.06.13
- ↑ 憲法規範特性有哪些分類,律圖網,2020.06.13
- ↑ 憲法作用,中國軍網,2019-12-05
- ↑ 憲法規範的種類,本地寶網,2019-07-24
- ↑ 中國憲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憲法的歷史發展,豆丁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