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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例如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各项权利,主持讯问,宣布辩论终结; 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不是[]固定职称]],是在审理案件时临时指定或担任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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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