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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例如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各項權利,主持訊問,宣布辯論終結; 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 審判長不是[]固定職稱]],是在審理案件時臨時指定或擔任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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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審判長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權限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