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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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實發工資,也稱應得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實發工資不等同於應發工資。
實發工資的計算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應發工資,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實發工資相關問題答疑
(一)在給勞動者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計算基數是按照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上規定,經濟補償基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超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計)。這裡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各位注意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應得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
應得工資是指未扣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扣款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而實發工資是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
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實踐中也有一些案例裁判結果中按照實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出現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因:1、勞資雙方應發工資數額未約定,難以確定具體數額;2、裁判者圖省事,實發容易計算;3、對法律規定理解上的偏差。
(二)生育津貼是按職工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作為基數計算差額?
1.根據《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5]2號)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複享受。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2.據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3.綜上所述,生育津貼應按照職工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計算差額。生育津貼計算差額是否以應發工資作為基數。
參考文獻
- ↑ 文字記載前的1500年的歷史都發生了什麼,搜狐,2020-10-14
- ↑ 堯舜禹時期之中國和大禹之都及夏代都城之變遷,搜狐,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