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
實體法,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 | |
---|---|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目錄
功能簡介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係主體(也稱為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擁有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者自由,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1]
有形的利益如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無形的利益如對資格的確認,對名譽的保護等等。職權主要是由於擔任一定職務而產生的權力,如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元首的權力、政府首腦的權力、部長市長的權力等。[2]
法律權利的範圍和內容通常以法律的規定為準,但在一些法治國家,如英國等,還同時奉行"對於個人的私權行為來講,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原則。通過這種原則規定確立的個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認為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
法定職權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國家,同時還奉行"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公權行為來講,凡是法律未予准許的,都是禁止的"原則,因為要是每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可以超越權限實施行為,那麼國家的管理必然會混亂不堪。在法理學中,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責任是與職權相對應的概念,法律在規定權利和職權的同時,往往也對義務和責任做出相應規定。
主要內容
概述
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民商法律
民商法與人民日常活動的關係最直接、最密切。人們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受民商法包括民商法保護,買賣、租賃,處理票據、保險、公司業務等活動等都要受到民商法的調整。公民 學習民商法知識,有助於正確處理有關權利義務關係,正確認識並行使權利,依法自覺履行義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律
在現代社會,行政管理和服務已經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我們每個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密切相關。學習行政法只是,了解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加深對依法行政的認識,有助於增強行政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遵守行政法的自覺性。
經濟法律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在國家監督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無論是市場的經營者,還是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其權利和義務關係大都是有經濟法調整而形成的。公民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懂得依法從事經濟活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刑事法律
同一切犯罪作鬥爭,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我國刑法規定了刑法的使用範圍、犯罪構成和形態、刑罰的種類和使用以及各類具體的犯罪。公民學習刑罰,不僅要了解必要的刑法知識,而且要深入認識運用刑罰懲治犯罪和保護國家利益與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辯證關係,敢於運用刑法武器同各種犯罪行為作鬥爭。
司法地位
在以法國、德國等為代表的大陸法系,認為實體法居於主導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為了保證實現實體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質,因而是助法,或者稱為"附帶性規範"。形成這種觀念的理論前提是,社會擁有完美無缺的實體法,程序僅僅是以判決的方式產生出其結果來的機械性過程,即孟德斯鳩描繪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僅僅充當"自動售貨機"的角色的過程。
由於法院在適用成文法過程中並沒有遇到多大困難,法官通過他們在訴訟中的主導地位,創造新的訴訟方法或訴權,確立與其相適應的實體權利,改變已經不適應社會生活條件的舊的實體規範,從而促成法律的不斷發展。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中,無必要也不可能產生像英國那樣的令狀制度,程序先於權利的觀念亦無存在的客觀基礎。
但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範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表現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監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訴訟法那樣被修改過不長時間的法律,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來看,一些內容也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於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例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還需要舉國上下疾呼"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訊逼供方式非法獲取證據的做法仍屢禁不絕。種種實例表明,忽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儘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