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監察局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2],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於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情況;負責統一部署全市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會同市委組織部實施幹部提拔任用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承擔市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級機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報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六)起草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黨內法規、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及政策。負責變更或撤銷縣(市)區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七)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協同市委組織部考察縣(市)區紀委書記、副書記和市直屬單位派出(派駐)紀工委書記、紀檢組長,市直屬部門(單位)內設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協助考察、負責審核縣(市)區紀委常委、監察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及市直屬部門(單位)內設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副書記、監察室正副主任人選;負責考察、任免派出(派駐)紀工委副書記、紀檢副組長、監察室正副主任;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工作進行指導;組織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市委、市政府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nbsp;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協同市委組織部考察縣(市)區紀委書記、副書記和市直屬單位派出(派駐)紀工委書記、紀檢組長,市直屬部門(單位)內設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協助考察、負責審核縣(市)區紀委常委、監察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及市直屬部門(單位)內設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副書記、監察室正副主任人選;負責考察、任免派出(派駐)紀工委副書記、紀檢副組長、監察室正副主任;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工作進行指導;組織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市委、市政府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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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甬城概況 ,寧波市人民政府
- ↑ 突出「四強化」紮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新華網,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