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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他媽[ hái zi tā m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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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釋義

已婚並且有子女,丈夫對妻子的一種稱謂

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在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

結婚的對象在有些國家已經立法明確,既可以是異性也可以是同性,包括美國、德國、荷蘭等國家。在中國,法律上結婚單指異性男女之間的結合。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