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廉
典故
孝廉是察舉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詔各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舉就通稱為舉孝廉,並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漢代政府官員的重要來源。
孝廉舉至京師後,按制度並不立即授以實職,而是入郎署為郎官,承擔宮廷宿衛,目的是使之“觀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務。然後經選拔,根據品第結果被任命不同的職位,如地方的縣令、縣長、國相或中央的有關官職。一般情況下,舉孝廉者都能被授與大小不一的官職。
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尚書令左雄的建議,規定應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又制定了“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對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經學,官吏出身的則考公文。
孝廉方正
參見
參考
- 《中國社會史》梁庚堯
- 《魏晉南北朝駢文史論》丁紅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