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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批子贡赎人方式

孔子批子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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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批子贡赎人方式众所周知,子贡是孔子最得意的学生之一。子贡为人勤学好问,而且善于置办家产,是孔门弟子中最富有的一个。因此孔子周游列国之时,都需要子贡以财力作为支撑。但是有一次,孔子却罕见地严厉批评了子贡,而且还是在子贡做好事的情况下。[1]

《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中记载: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原来,按照鲁国的法律,同胞沦为其他诸侯的奴隶,如果有人花钱为他们赎身,则可以在国库内拿到报销和奖金。一次,子贡在外经商,看到有同胞沦为奴隶,于是便为他们赎了身。回到国内,品行高洁的子贡自然拒绝了奖金

但是子贡看似高尚的行为却被孔子严厉批评:“端木赐(子贡本名)这件事做错了,我们鲁国人不会再有人去赎回同胞了。如果你接受国家的赔偿,你并不会有违你的良心;但如果你拒绝接受应得的奖金,其他人也会受到影响而不去赎人”。

有人就要问了,中国人自古就讲究无私奉献,做好事连名都不应该留,更何况是索要奖励?孔子视仁义道法为生命。推崇人们做好事并取之报酬,似乎令人有些不可理解。甚至在思想解放、观念开放的今天,也并非会为人们所认同。

但在笔者看来,这恰恰反应了孔子远见卓识的地方。众所周知,社会伦理胎出于个人道德,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社会伦理与个人道德其实也有矛盾的地方。

打个比方,一些动物爱好者赎买一些即将沦为盘中餐的猫狗,并将之放生。从个人道德上来说。他们花费钱财,解放了一批小生命,无疑是善良的、高尚的。但从社会伦理来说,他们的行为简直是灾难。因为猫狗这些小型食肉动物,简直是其他小生命的噩梦。他们的行为只会危害生态平衡,甚至造成严重的生物入侵。

因此,子贡赎买同胞却不收钱,从个人情操上来说是高尚的。但从社会伦理上来说,却破坏了一个良好的秩序。前文也提到,子贡是个大富商,即使不收国家的奖励,也不会对他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普通人就不一样了,他们没有子贡的财力,若不接受国家奖励,将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子贡赎买奴隶却不收钱,无形中在鲁国内树立了一个道德标杆:那就是赎买同胞,就是不应该寻求回报。当其他人赎买同胞,却向国库寻求报酬时,便会被子贡所树立的道德标杆所绑架。人们就会说:“你看看这人,拯救同胞还要回报,简直是伪君子、假善人!”当普通人面临这样的经济以及道德困境,他们自然就不会再选择拯救同胞,而会选择对同胞见死不救、视而不见。

胡适曾说过这样一句话:

“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成为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因此在笔者看来,当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出现矛盾时,应该服从制度、服从社会伦理。

而从国家来说,不应过分强调空中楼阁般、让人敬而远之的“高言伪议。而是应该在在人们报效国家、建功社会、服务民生、勇于奉献、辛劳付出时,给予应有的物质回报与权益保障,而不是一味拔高其无私奉献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风范。

为什么这么说呢?再举个例子。众所周知,按照我国法律,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若无意在我国领域内发现文物,需上报,并上交国家。

前段时间,一位民工发现一把战国时期的青铜剑,捐给了国家,结果只获得500元奖励和一面锦旗。一时间舆论哗然,500元加一锦旗甚至成了一个梗。试想,若让这种梗继续流传于社会,还会有人愿意将自己发现的文物捐给国家吗?或许有人宁愿将文物毁掉,也不会给国家。

若做好事却不给表彰,只会伤人又伤心、流血又流泪,袖手旁观、人人为己的冷漠就会成为时代的面孔。因此在西方很多国家,都会专门立法,奖励做好事的行为。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值在1000欧元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日本遗失物法规定,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恩格斯认为,“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品行高尚与索取报酬和奖励并矛盾。一方面,大家因做好事受到单位、国家奖励时,应理直气壮地领取,这是你应得的,所有对你的诋毁不过都是键盘侠的道德绑架;另一方面,国家必须重视和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实现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并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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