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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東道國法人企業。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但這種控制是間接的,也與母公司擁有股權的比例正相關。[1]

子公司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子公司 [2]

外文名稱 Subsidiary

法人屬性 獨立的法人

性質 獨立的財產、公司名稱、董事會等

形式 由母公司控股

規定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雖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企業。它有自己的名稱和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對各自的債務各自負責,互不連帶。

2、子公司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在經濟上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擁有獨立的名稱和公司章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能夠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與責任。

關係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是基於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設立程序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複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對比

總公司

概念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聯繫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母公司

概念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聯繫與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擁有實際決定權,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可以直接行使權力任命董事會董事。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係基於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協議而產生

一般說來,擁有股份多的股東對公司事務具有更大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個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夠對該公司實行實際控制。在實踐中,大多數公司的股份較為分散,因此,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的契約或協議,也可以使某一個公司控制另一個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

子公司雖然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在許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約和管理,有的甚至實際上類似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子公司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屬於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設立子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營業。

子公司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作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的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財務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5.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同

子公司領取的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

6.產品包裝標註不同

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註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標註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註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註總公司的名稱、住所。

變更問題

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

把全資子公司變為分公司,一般可採用吸收合併的方式處理。如果是非全資子公司,應當先收購少數股權變為全資子公司後,再進行吸收合併。母公司對全資子公司的吸收合併,就是相當於把全資子公司註銷後,其所有資產、負債、業務和人員都轉入母公司。

一般做法是先把子公司的各項資產、負債均轉入母公司(其中負債的轉移需依法經過通知、公告債權人的程序),然後再把已經成為空殼的子公司註銷。會計上是作為收回投資進行處理。這種方式可以保持子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連續性,而不受到一般企業"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限制。

非全資子公司因為還存在其他股東,所以先要收購少數股權變為單一股東持股的全資子公司後才能進行吸收合併操作。也可以約定由子公司少數股東以其持有的子公司少數股權換取母公司增發的股權,但在具體操作中也是分為兩步:第一步是換股,子公司變為全資子公司,少數股東變為母公司的股東;第二步是母公司吸收合併已成為全資子公司的子公司。

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的基本流程如下:

1、 擬合併的公司股東分別作出合併決議;

2、 合併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 各方簽署《合併協議》,合併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

合併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存在投資和被投資關係的有限公司合併時,註冊資本為雙方註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係的,應當對投資形成的出資額進行核減。

合併形式;

合併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繼承方案;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式;

簽約日期、地點;

合併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 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 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 調賬、報表合併等會計處理;

7、 合併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 自作出決議之日起45日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