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當事人在法律的規定範圍內,不受外力干預和強制,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意願的自由。婚姻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
婚姻自由可能在以下情況中被破壞:強迫婚姻、包辦婚姻、重婚、騙婚、買賣婚姻、形式婚姻、童婚和同性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同時,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從公民權利和婦女權益的角度共同保障了中國公民在婚姻關係中的基本權利。兒童和青少年應當能夠識別婚姻自由受到威脅的情況,認識到其中的危害以及可能產生的暴力,能夠尋求幫助。認識家庭與婚育的形式與責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關人權問題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2]
目錄
定義
婚姻是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社會形式,是血緣關係的基礎,是產生家庭的前提,也是人口再生產的一種基本形式。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締結和解除婚姻關係,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這一概念包含着兩層含義:(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結婚自由
五四時期的知識分子認為,婚姻自由就是已成年的人對於婚姻有完全的自由選擇權,強調夫婦雙方在自由同意基礎上建立婚姻關係,強調婚姻締結當事人的權利。但婚姻自由仍要受法律規範,婚姻作為一種契約,契約雙方有締約自由和解約自由。結婚自由實際上還包含另一層意義,即「不結婚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但自願必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婚雙方都必須要符合《民法典》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中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
對於喪偶、離異的個體來說,應當保護其再婚的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這種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自由是對結婚自由的保護,也是再婚自由的前提。在中國現行的婚姻制度下,終結婚姻關係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中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指夫妻一方要求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進行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自由的歷史發展
婚姻自由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們在締結和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無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還是實質上的自由,歸根到底都取決於一定的社會制度。人類社會早期,男女的婚姻少有限制;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婚姻受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從而使婚姻當事人對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
古羅馬法曾賦予自由民一定限度的婚姻自由,規定了婚姻雙方自願的原則。中世紀基督教法學家一度吸收了這一思想,但僅僅停留在法理上,並未作為一種普遍制度來實施。
資產階級婚姻自由的觀念建立在天賦人權和契約自由兩個基點上。歐洲中世紀末期,商品生產的規模和自由貿易的發展,要求提供更廣泛的商品和自由勞動力市場,而封建社會政治上的專制獨裁、經濟上的閉關自守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為了推翻封建專制和樹立人的尊嚴,提出一系列進步口號,如「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婚姻自由」也被宣布為「人的自由權利」,藉以反對封建包辦、強迫婚姻和禁欲主義。
婚姻自由在許多國家憲法中也曾有明文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規定:「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1874年瑞士聯邦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結婚的權利受聯邦保護」,「不得以信仰、夫婦中一方的貧窮、雙方的行為以及任何其他政治上的原因而對其婚姻施加妨礙」,「凡在一州或國外依照當地法律結婚者,在聯邦全境都承認有效」,「婚前所生的子女得因其父母隨後結婚而被認為合法」。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婚姻為家族生命及民族生存增長之基礎,受憲法之特別保護,並以男女兩性平權為本。家族之清潔康健及社會之改良,為國家與公共團體之任務,其有兒童眾多之家庭,得享受相當之扶助以減輕負擔。產婦得要求保護及扶助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私生子之身體上、精神上及社會上之進展,在立法上,與嫡生子同等待遇。」1945年聯邦德國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
在中國,社會主義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是在經濟、政治上完全平等的條件下,公民自由權利在婚姻領域的體現。
在中國古代舊社會中,男女婚姻大事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親族之意決定的,子女沒有婚姻選擇權。而且兩性沒有平等提出離婚的權利和機會,男人有休妻的權力,而被休的女性則被視為拋棄,將被逐出家門、受人非議。
「婚姻自由」是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的重要議題之一。中國共產黨於1939年啟動了婚姻改革,當時領導的陝甘寧邊區政府於1939年通過了《婚姻條例》,主張「照本人之自由意志」為婚姻改革原則。雙方可協議離婚,對於單方面要求離婚,依主次程度排列,只要出現下面十種情況之一就可以判決離婚:「(1)重婚;(2)感情意志根本不和,無法繼續同居;(3)通姦;(4)虐待他方;(5)惡意遺棄;(6)圖謀陷害他方;(7)不能人道;(8)患不治之惡疾;(9)生死不明一年以上;(10)其他重大事由」。
1950年5月1日,中國頒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傳遞了許多新鮮的觀念,如主張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此後的婚姻法隨着時代的變化也在不斷更新着。1980年的婚姻法為保障離婚自由和控制人口,規定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就可以判決離婚,以及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2001年的婚姻法針對「包養小三」、婚內出軌和家庭暴力現象,增加了3個要點,一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是禁止家庭暴力;三是夫妻應相互忠實。2011年的婚姻法將夫妻婚前買的房子歸屬為婚前財產,這引起了一定的公眾爭議。2017年更新了關於彩禮的司法解釋,在一些情況中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例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給彩禮的一方因此生活困難的。對於這一系列的修訂,社會學家李銀河教授認為:「在男主外女主內的社會分工中,結婚和離婚的法律更刻意保障女性、增加其權益,而隨着時代發展的修訂則以男女同等地參與社會勞動為基礎,是鼓勵女性獨立的。」
隨着時代發展,對同居現象的討論也日漸增多。同居,是當事人之間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兩人一起共同生活,卻不締結婚姻。當事人有不結婚的自由,也屬於婚姻自由的應有之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同居現象可作為婚姻自由的一種衍生,是人們選擇的一種更自由的結合方式。但目前中國法律對於同居關係的保護性規定不夠完整,無法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權益。
干涉婚姻自由的現象
強迫婚姻
強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稱逼婚,是指未經婚姻雙方或其中一方同意而進行的婚姻,是一種違反一方或者雙方的意願而達成的婚姻關係。當第三方或男女雙方的其中一方利用身體或情感上的虐待、債務等經濟壓力,並且使用威脅或欺騙手段強迫任何一方未經同意而結婚時,則屬於強迫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個人婚姻大事皆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約束,沒有自主選擇權,有違於此的自由戀愛是違背傳統倫理道德的。五四時期的先進知識分子對這種包辦婚姻下產生的種種悲劇現象發起了猛烈抨擊。
包辦婚姻與強迫婚姻不同,在包辦婚姻中,家庭參與並選擇伴侶,而個人仍然擁有選擇權,仍有可能自由決定是否建立婚姻關係。但有時,包辦婚姻可能導致強迫婚姻。例如,如果一方同意與另一方結婚,但隨後改變主意並決定不結婚。此時,如果父母或家人不接受其決定,仍然要求其完成婚約,則將成為強迫婚姻。所以區分包辦婚姻與強迫婚姻的關鍵在於「同意」。在雙方已成年的前提下,經過雙方同意的包辦婚姻是合法的,不會違反法律或侵犯個人的合法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恐懼或壓力下獲得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
無論如何,包辦婚姻都忽視了個人的婚姻自由,阻礙教育發展、女性就業和城市化進程。婚齡推遲、因愛結婚順應了發展的規律。
童婚
童婚(Child marriage),婚俗之一,是一種違反基本人權的婚姻關係,指18歲以下兒童與一名成年人或另一名兒童的正式婚姻或非正式結合。童婚往往是根深蒂固的性別不平等的結果,女童尤其容易遭受這種習俗的影響。在全球範圍,男童的童婚率只有女童的五分之一,所以通常在婚姻關係中雙方權力懸殊使女性處於弱勢地位。《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為男性22歲,女性20歲。童婚在中國屬於非法行為。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2020年的數據顯示,全球約有21%年輕女性在18歲以前結婚,每年有1200萬的18歲以下女童結婚。結婚的女童更難繼續上學,更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的身體也更容易因為懷孕和分娩併發症而死亡,死胎或夭折的幾率更高。與此同時,全球內有1.15億的18歲以下男童結婚。結婚的男童會面臨額外的經濟壓力,其教育和就業機會也將受到限制。
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的經濟學家加布里埃拉·盧比奧(Gabriela Rubio)認為,童婚會增加女性受配偶虐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罹患宮頸癌的幾率。另外,童婚者往往不再上學,這壓制了他們的收入潛力,並且為後代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影響。同時,童婚使生育期提前,而15~19歲生育女性死亡率是大齡女性兩倍,這增加了母親和孩子的健康風險。
重婚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再行結婚的稱為重婚者,與明知有配偶者結婚的稱為相婚者。
戀愛關係中可能存在開放關係和多角戀。開放關係指一對穩定的伴侶彼此達成共識,允許自己或對方有與第三方的性關係。多角戀指在一段關係中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參與者。這是自由的選擇,但一旦進入婚姻領域,則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要求,自由是有限度的,須以不違反法律為前提。中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重婚,同時規定,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騙婚
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婚姻的行為。在婚姻關係中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傾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騙婚的表現形式包括:婚前隱瞞疾病、精神病;婚前隱瞞個人真實情況;故意隱瞞婚史;婚後攜款失蹤、離家出走;婚後與他人同居,轉移夫妻財產;索取獲得彩禮後,未共同生活;以索要錢款為條件,進行婚姻登記;索取巨額財物後,拒絕結婚等。司法判決中當事人主張的被騙財物,近九成為「彩禮」或「嫁妝」,8%的被騙財物為「三金首飾」,其餘的還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
《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2。騙婚行為對建立和維持和諧的婚姻家庭有着極大的損害,也給下一代人和社會帶來了許多不幸。雖然現階段國際上對於騙婚的法律仍不夠完善,但嚴厲杜絕以騙婚手段來危害家庭和社會,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已經基本上成為了人們的共識。
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或者男女當事人一方,以錢財交易為目的,締結了與男女當事人或男女當事人另一方的內在意志發生嚴重衝突的婚姻。換親、轉親、買親等都是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買賣婚姻對受害者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會產生負面影響,尤其是會物化女性,加大性別不平等的鴻溝。《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 。買賣婚姻在國際社會是被禁止和嚴厲打擊的行為,中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買賣婚姻。
中國社會學教授李銀河曾認為,「索取天價彩禮」是變相的買賣婚姻,彩禮的傳統是因女方嫁到男方後就沒有了獨立收入,在家生兒育女,成為了男方家庭的勞動力,無法支撐自己的原生家庭,故男方應給予女方補償。然而,《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是不區分男女的。同時,我們也應提倡女性參與社會生產勞動。
對於同性婚姻的不認可
同性婚姻中,結成婚姻關係的雙方生理性別相同。中國規定,婚姻自由的權利人即結婚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兩性差別是婚姻關係成立的自然條件,法律不禁止同性之間的同居,但不允許同性結婚。2019年8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首次回應同性婚姻合法化,表示將會維持一夫一妻制度。目前世界範圍內,全國性或區域性立法執行廣義上同性婚姻的國家共44個,其中法律保障同性可結合為婚姻關係的國家及地區共有29個,在婚姻關係以外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國家及地區共有15個。法律允許同性婚姻的29個國家及地區包括: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烏拉圭、新西蘭、法國、巴西、英國、盧森堡、愛爾蘭、墨西哥(部分地區)、美國、哥倫比亞、芬蘭、馬耳他、德國、澳大利亞、奧地利、中國台灣、厄瓜多爾、哥斯達黎加。在婚姻關係以外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國家及地區共有15個,包括:安道爾、捷克、瑞士、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克羅地亞、智利、塞浦路斯、希臘、愛沙尼亞、意大利、斯洛文尼亞、聖馬力諾、摩納哥、黑山。
婚姻原則
根據中國現有法律法規,婚姻有五項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
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是指締結和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
一夫一妻原則
一夫一妻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則,它排斥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也排斥任何婚外的性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年6月2日,經濟學家黃有光在網易財經撰文《面對男多女少,可能應該考慮允許一妻多夫》,認為當下中國的男女比例嚴重失調,比起一夫一妻、一夫多妻,選擇一妻多夫的婚姻對於男性和女性來說均是利益較大化的選擇,對於社會來說利大於弊 [42] 。中國第七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中國大陸男性人口為72334萬人,占51.24%;女性人口為68844萬人,占48.76%。總人口性別比(以女性為100,男性對女性的比例)為105.07。
計劃生育原則
2011年11月,中國各地全面實施雙獨二孩政策,父母雙方為獨生子女可生二孩;2013年12月,中國實施單獨二孩政策,父母一方為獨生子女可生二孩;2015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指出: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實施全面二孩政策。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會議指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改善中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中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中國全面三孩政策由此正式到來。
現實中對不同主體婚姻自由的限制
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軍事管理機關認為軍人與軍隊存在着特別權力服從關係,故機關需對軍人的婚姻自由做出適當的限制。對於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國家法律有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的婚姻需要通過組織審核。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2001年《解放軍報》根據當年發布的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擇偶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禁止軍人與外國人結婚;禁止與有中國國籍但在國外或境外從事或參與企圖分裂祖國、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對於軍人的配偶婚姻自由也有所限制。《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八十一條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服刑人員
服刑人員作為公民的婚姻自由也受到憲法的保護。結婚的服刑人員享有離婚自由,尚未結婚的服刑人員也享有結婚自由 [48] 。
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婚姻自由與未成年人和婦女的權益需要相關行政部門和服務機構共同努力。中國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此有諸多相關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從公民基本權利的角度進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從婦女權益的角度進行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保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中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婚姻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權利之一。在認識婚姻的教育中,相關教育文件往往會從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進行呈現。中國各部委發布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從未成年人權益角度強調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修訂)與《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17)從社會適應與人格培養等角度強調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認識婚姻形式、堅定婚姻自由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
小學生
了解社會生活中有規則,法律是社會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強制性的規則。法律規定人們在日常生活和各種特定條件下能夠做什麼、必須做什麼或禁止做什麼。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體會法律代表公平正義,維護秩序,保障自由,保護人身、財產等權力不受侵犯。
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的權利不可隨意剝奪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了解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憲法意識。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內容,了解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知道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受監護權、休息權、隱私權、財產權、繼承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增強權利意識。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護方法,知道權利受到侵犯時如何尋求法律保護,了解尋求法律保護的渠道。
初中學生
進一步學習憲法的基本知識,增強憲法意識。
知道法治精神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
理解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現實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懂得不承擔法定義務或觸犯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
懂得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掌握自我保護和維權的方法,學會採用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普通高中學生
了解法律反映了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關係,理解法律規範存在的價值,形成理性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懂得依法治國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方略。
知道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了解法律具有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正、規範法律主體行為、調整利益關係的功能,促進個人、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理解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了解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和義務觀。
《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
小學4~6年級
模塊六:預防和應對影響學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時及時向教師、家長、警察求助的意識。
高中年級
模塊五:預防和應對影響學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樹立正確的安全道德觀念,在關注自身安全的同時,去關注他人的安全,並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
小學中年級
樹立集體意識,善於與同學、老師交往,培養自主參與各種活動的能力,以及開朗、合群、自立的健康人格;
引導學生在學習生活中感受解決困難的快樂,學會體驗情緒並表達自己的情緒;
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角色意識,培養學生對不同社會角色的適應。
初中年級
幫助學生加強自我認識,客觀地評價自己。積極與老師及父母進行溝通,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高中年級
幫助學生確立正確的自我意識,樹立人生理想和信念,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正確認識自己的人際關係狀況,培養人際溝通能力,促進人際間的積極情感反應和體驗。
《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17
水平五
培養積極的自我價值感
在不斷進步的過程中培養自尊和自信。
具有預防心理障礙和保持性心理健康的能力
了解心理障礙(如抑鬱、焦慮、恐慌等)的產生原因。
了解體育活動對預防和消除心理障礙的作用。
自覺通過體育活動預防或消除心理障礙。
了解性成熟的心理特徵。
認識自己的性心理變化。
增強性問題上的守法觀念。
相關國際文件
一些國際文件也從締結婚約的平等權利角度對婚姻自由這一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發布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從人權角度強調了締結婚姻應經雙方知情同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與《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Convention on Consent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強調婚姻應由締結雙方共同知情同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從消除對婦女歧視角度強調禁止販賣婦女,並強調婦女也應有締結婚約的權利。具體內容如下: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三條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四、本盟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關於婚姻同意、最低婚齡及登記的建議》
原則一
(甲)婚姻非經當事人雙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締結,此項同意應由當事人依法律規定,經適當之通告後,在主管婚姻之當局及證人前,親自表示之。
(乙)結婚而不親自到場,應於主管當局認為各當事人已向主管當局依法定方式,並有證人在場,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銷者,方得為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
第十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項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婚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婚約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f)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g)童年訂婚和童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登記機構登記。
與婚姻自由相關的討論
與離婚冷靜期相關的常見疑問
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發布正式文件,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冷靜期的具體程序。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中國登記離婚將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夫妻雙方自願申請協議離婚的,需經過30日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不願意,即可撤回離婚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30日後,雙方必須要共同到婚姻登記處申領離婚證。
自2018年新版《民法典》草案初次提交,到新《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過,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爭議一直都未曾停止,雙方的觀點交鋒主要在於以下幾方面:
為什麼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根據《201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以來,離婚率已經從2.8‰上漲至3.4‰,其中不乏有衝動離婚的現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解釋,針對輕率離婚的社會現象,《民法典》設立「離婚冷靜期」,提供挽回婚姻的機會 [65] 。
而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瑩持有不同看法,在她經手的案件中,衝動離婚的比例實際上非常低。盈科律師事務所全國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杜芹認為,「離婚冷靜期」只是單純地通過一刀切的方式降低離婚率,沒有考慮現實的離婚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
設置「冷靜期」是否干預離婚自由?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認為,這只是離婚登記程序的調整,為草率離婚的人增加門檻。中國女權活動人士李婷婷則認為這是公權對私人權利的侵犯。北京市千千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表示,「冷靜期」會導致協議離婚的時間成本增加,一定程度上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人大代表蔣勝男在《民法典》草案階段,建議刪除離婚冷靜期,其援引《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等相關調查的結論,說明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其認為「離婚冷靜期違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權,讓全員強制進入離婚冷靜期,是對婚姻自由權某種意義上的背離,也是對公民理應對自我負責行為的承擔義務能力所做的剝奪。」同時,離婚冷靜期也可能引發結婚率與生育率降低。
「冷靜期」內家暴、轉移財產等該怎麼辦?
財產轉移方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孫若軍表示,如果一方在冷靜期內揮霍、轉移或損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家暴方面,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認為,離婚冷靜期僅用於協議離婚,若出現家暴等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張瑩律師則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缺乏一個可執行的認定家暴行為的標準。基層法院判決時,受觀念、判決習慣、當地民風等影響,家暴認定的標準就更加不同。她統計了2017~2019年陝西省公開披露的897件涉及家暴的案件判決,發現判離率由28.47%降至16.61%,2019年降低到7.5%。「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增加了變數,協議離婚失敗後,等待家暴受害者的就是無休止的訴訟。
「離婚冷靜期」背後的價值取向是什麼?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認為,「冷靜期」的設置體現出法律背後的道德倫理基礎,即尊重婚姻、尊重家庭、珍惜感情。而縱觀婚姻政策調整和家事審判改革的相關情況,透露出的是「維護家庭和諧」的主流價值觀。多位律師感覺到,從2016年以來,法院對訴訟離婚的判決越來越保守,經常要進行到第三次、第四次起訴才有可能判離。實際的司法操作中,判離也仿佛是個遙不可及的目標 [66] 。 在陝西子洲縣的一起離婚訴訟中,妻子申某控告丈夫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和吸毒行為,兩人已分居三年之久,對於此案,法院依舊拒絕判離,認為「如現判決原、被告離婚,對被告無疑是雪上加霜,也許他會自暴自棄,毀掉自己的一生 [66] 。」
「離婚冷靜期」與「結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政策出台後,不少網友表示「離婚冷靜期」讓結婚更加冷靜。杜芹律師也持有相似的態度,由於結婚的風險係數增加,為避免婚姻帶來的爭議與風險,人們會重新思考婚姻的必要性。張瑩律師認為,「冷靜期」對離婚率產生影響的同時,還會對結婚率產生影響,離婚率的下降可能遠不如結婚率下降得快。
典型案例
老年人婚姻自由權益保護
老人尹某軍自老伴離世後與同村郭某登記結婚,本想相互陪伴共享晚年,這一願望卻遭到了兒子尹某的強烈反對。尹某認為父親自老伴去世不滿一年即與郭某交往,子女在情感上不能接受,同時郭某年老多病不能承擔起照顧父親的責任,由此反對二人共同生活。為此事,父子多次發生爭吵甚至撕扯毆打,兒子尹某還曾經將郭某趕出家門。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尹某軍決定起訴兒子尹某侵犯自己的婚姻自主權,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尹某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法院查明事實後,認定被告尹某的行為阻礙了老人的婚姻自由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判決被告尹某立即停止對父親尹某軍婚姻自主權的侵害。
婚姻關係作為家庭關係的基礎,不僅僅關切老年人自身的幸福,也關涉財產的分配和家庭的和諧。老年人婚姻在現實生活中常常遭遇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撓,主要的原因就是贍養壓力、財產問題和情感因素。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強調任何人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權,無論是何身份、採取何種形式,都屬於違法行為。這一有力的闡釋,有助於明確老年人對自身婚姻的自主地位,釐清子女或他人對老年人婚姻的行為界限,展現了司法機關助力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鮮明態度,對此類糾紛具有借鑑作用。
參考文獻
- ↑ 婚姻自由的定義是什麼華律網
- ↑ 婚姻自由是指什麼?婚姻自由內容包括什麼? - 頭條新聞大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