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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1]。本罪主要特徵:(1)主觀上只能由過失而構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2)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行為。

目錄

構成

客體要件

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由於火的燃燒須依附於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中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於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於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後,上述嚴重後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着直接的因果關係。這一特徵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2]的客觀根據。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裡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於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於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於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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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