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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201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外汇监管方式改革,弱化事前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监测分析的准确性和前瞻性,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深化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三是 加强风险防控,指导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办理外汇业务,严格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责任,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四是 做好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统筹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各项目标,完善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五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 实“两个责任”, 继续加强党建工作,狠抓党风廉政、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

目录

基本内容

基本原则 1.实行以市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 2.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并落实外汇平衡措施。 《外汇管理条例》放松了对外汇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强制要求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而是规定原则上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3.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2)《外汇管理条例》要求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3)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4.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应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后,凭证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收支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报关前, 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加盖 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海关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验关放行。企业待外汇收妥后,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商品(包括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有价样品等),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贷款、定金、尾款及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由银行在办理付汇时同步核销;预付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按规定逐笔核销。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外汇支出、偿还外汇债务本息,凭外汇管理部门批件办理;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红利的汇出,以及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的汇出,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4.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单位、个人的结算一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债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向境内银行借入外汇资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借款单位应在正式签定合同后1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证》。借款实行自借自还原则,企业还本付息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到调剂市场购买。 2.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银行借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 3.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融资,并由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来源的非金融性质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的,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担保,必须有等值的外汇资产作抵押。不得为外商注册资本提供担保,政府机关不能对外担保。 平衡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企业买卖外汇仍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办理。企业一切正常外汇收入均可进场卖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应首先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支付,帐户资金不足时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入场资格。对企业外方资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规定返销以及未如期达到国产化的,一般不予批准进场。对符合条件的,可进场购买。 2.外国投资企业从外汇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转为该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增资或新投资,可以享受以外汇投资的同等待遇。 报表管理 凡已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1.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并随附文字说明。 2.年终财务报表,要求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1]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2020年7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

主要类型

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2]

主要内容

外汇管制 1、对贸易外汇的管制 (1)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实行比较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于出口收汇一般都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其所得外汇结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也就是说出口商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价款、结算所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货款后又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按官方汇率按管理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出口信贷等措施,而对一些国内急需的、供应不足的或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技术及战略物资则要限制出口,通常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2)对进口付汇的管制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国家,为了限制某些商品进口减少外汇支出,一般采取的措施有: 其一,进口存款预交制。它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应向指定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进口货款,银行不付利息,数额根据进口商品类别或所属国别按一定比例确定。 其二,进口许可证制。它是指进口商只有取得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购买进口所需的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通常要考虑进口数量、进口商品的结构、进口商品的生产国别、进口支付条件等。 2、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额、登记制度、特别批准。 3、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 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输出入,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资本输出输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发展中国家由于外汇资金短缺,一般对资本输入都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有利于该国经济发展的外资。例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并允许其汇出利润等。为保证资本输入的效果,有些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如下措施 : (1) 规定资本输入的额度、期限和投资部门 ; (2)从国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内存放在外汇银行; (3) 银行从国外借款不能超过其资本与准备金的一定比例 ; (4) 规定接受外国投资的最低限额等。以前发展中国家都严格限制资本输出,一般不允许个人和企业自由输出 ( 或汇出 ) 外汇资金。但是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集团化趋势的出现,不少发展中国家开始积极向海外投资,以期通过直接投资来打破地区封锁,带动该国出口贸易的增长,例如拉美国家、东盟各国、韩国和中国近年来的海外投资十分活跃,放松了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对资本输出输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较少,即使采取一些措施,也是为了缓和其汇率和官方储备所承受的压力。例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国际收支连年顺差,货币汇率经常处于上升的状况,成为国际投机资本的主要冲击对象;长期的国际收支顺差也导致这些国家国际储备大幅度增长,又加剧了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风险,因此这些国家便采取了一些限制外国资本输入的措施。如规定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缴纳较高的存款准备金、规定银行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以缓和该国货币汇率上升的局面。同时发达国家积极鼓励资本输出,例如日本从 1972 年起对于居民购买外国有价证券和投资于外国的不动产取消限制。应特别说明: 虽然限制资本输入、鼓励资本输出是发达国家的一个总趋势,但根据当时国际收支和汇率变动情况,外汇管制有时宽松、有时严格,不断进行调整。 货币兑换管理 货币兑换管理是外汇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实施货币兑换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汇短缺;金融秩序混乱;国内外经济体制不同;国内外价格体系存在差异等。 1、货币的兑换性 货币按其兑换性分为不可兑换货币、可兑换货币和自由兑换货币。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不管是在经常账户下还是资本账户下都严格限制本币兑换成外币和外币兑换成本币,该国货币就称为不可兑换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即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则该国的货币被列为可兑换货币;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能自由地用该国货币兑换成某种外国货币或用某种外国货币兑换成该国货币,即实现了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兑换。 2、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设计和内容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旦成员国外汇管理制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要求,其货币就可以称为可兑换货币、也就是实现了经常账户下的可兑换。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内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内容为: (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或转移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实施汇兑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措施。 (3)兑付外国持有的该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回其他成员国所持有的该国货币结存,只需兑换的国家能证明这种结存是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的,或者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黄金管制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黄金交易也进行管制,一般不准私自输出输入黄金,由中央银行独家办理黄金的买卖和输出输入。对现钞管理习惯的做法是对携带该国货币出境规定限额和用途,有时甚至禁止携带该国货币出境以防止该国货币输出用于商品进口和资本的外逃以及冲击该国货币。 汇率的管理 汇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方法。 直接管理汇率是指一国政府指定某一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汇率,这一官方汇率对整个外汇交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即各项外汇收支都须以此汇率为基础。实行复汇率制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一。在经济欠发达、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场调控机制的国家,常常采用复汇率制度等直接带有行政色彩的方式来管理汇率。复汇率的形式有多种,按复汇率使用对象可分为经常账户汇率和资本账户汇率,前者称为贸易汇率后者称为金融汇率,为稳定进出口和货物价格,政府对贸易和非贸易汇率分别实施干预,使其稳定在目标汇率水平上。复汇率按期适用对象不同还可按行业或进出口商品不同进行划分,比如传统出口商品用一种汇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采用另一种汇率等。复汇率按期表现形式不同又有公开和隐蔽的两种,例如对出口企业创汇实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并允许企业按高于指定的结汇价售出,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多种汇率。复汇率一般起着“奖出限入”的作用,是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出口创汇能力低的国家调节国际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实行复汇率制度,造成管理成本较高、外汇管理比较复杂,还造成价格扭曲不利于公平竞争。间接管理汇率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以影响外汇供求关系、控制汇率变动的方法。采用间接管理方式,需要建立外汇平准基金, 运用外汇平准基金买卖外汇干预供求关系,或者直接利用外汇储备干预外汇市场。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