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写
复写, 指把复写纸夹在两张或几张纸之间书写,一次可以写出若干份。复写纸可分为碳粉复写纸和无碳复写纸。从法律角度看,复写件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复写,属于原始证据,但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复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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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复写 [1] 拼音 fù xiě
词语解释
【词语】复写
【拼音】fù xiě
【词语解释】
(1).重复抄录。 清 叶廷管 《吹网录·石林家训》:"跋语论士大夫作小说云云,与《避暑录话》中一条全文无异……是《录话》复写此书跋语,非此书跋语剿取《录话》之文也。"[2]
(2).把复写纸夹在两张或几张纸之间书写,一次可以写出若干份。因用以比喻事物的重现或重演。 郭沫若 《反正前后》第二篇一:"我认为它是 沪 、 杭 、 甬 争路事件的复写和扩大。"
碳粉复写纸
碳粉复写纸:这类纸为经涂布或浸渍混合碳,或其他着色物之蜡或硬脂等物质者。用于以钢笔、铅笔或打字机将之转写到普通纸上。
这类纸可为:
(a)薄纸夹在纸中间用作一次或多次之复写
(b)普通之涂布纸,常为一组纸之一部份。
本组也涵盖用于复印胶版复写纸,其制成底纸可供复印,犹如"印版"可印制多份者。
无碳复写纸
无碳复写纸,又名压敏记录纸(或称力敏复写纸),1954年由美国NCR公司发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改进,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工业化生产已具一定规模。
无碳复写纸的外观与一般白纸毫无差异。它是一种隐色复写纸,具有直接复写,直接显色的功能。
它并不像一般复印纸那样,借助压力间接地使染色物质转移而取得复印效果,而是利用压敏作用和电子供予性的无色染料与电子接受性的酸性显色材料之间的化学发色原理直接在纸上呈色,得到复印品或相同的记录材料。
主要用途
各种多联的表格、票据、计算机终端用纸:办公自动化和产业信息常用连续账票或一业务账票用纸。
特点
1、 复写时免垫 "拓蓝纸",直接书写方便省时,复写联数2-6页,电动打印2-10页,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适应现代化的需要。更适合电报、电脑列表机多份复印之用。
2、副本字迹清晰、鲜明,不退色,能防止涂改、仿造。
3、不污染手指,衣物和其他文具纸张,保持清洁干净。
4、具有各种颜色、易于识别处理。
5、纸质优良,表面平滑顺畅,印刷加工容易,印刷色彩艳丽。
6、不含有害原料及异味,安全可靠,显色后图文可保存15年以上。
分类
无碳复写纸可分为他显色和自显色两种,使用较多的是他显色无碳复写纸,一般是由三种纸页组成,分别为上纸、中纸和下纸。无碳复写纸(Carbonless Copy Paper,简称CCP),其结构如图1所示。
上纸又称背涂纸(代号CB,即Coated Back),纸的背面涂有含力敏色素油的微胶囊;中纸又称正反双涂纸(代号CFB,即Coated Front and Back),纸的正面涂有显色剂,背面涂有含力敏色素油的微胶囊;下纸又称面涂纸(代号CF,即Coated Front),纸面只涂有显色剂。
自显色纸(代号SC,即Self-Contained)是在纸的背面涂含力敏色素油的微胶囊层,正面涂显色剂和含力敏色素油的微胶囊。
在无碳复写纸中有两种涂层:含有显色剂的CF层和含有发色剂的CB层。发色剂是一种特殊的无色染料,已溶解于不挥发的载体油中,被3~7μm的微胶囊包封起来。
用力书写和打印的冲击压力可将微胶囊压破,使无色染料溶液流出与显色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呈现有色图文,从而达到复写的目的。无碳复写纸按定量分有45g/m2CB纸、47g/m2CF纸和52g/m2CFB纸等;按纸的颜色分有红、黄、绿、蓝、白五种;按显现的色迹分有蓝、黄、橙、黑、红等颜色。
原理
无碳复写纸是一种依靠化学材料反应(无色染料和显色剂)来达到显色效果的复写纸,它跟以往的复写纸根本的区别就是用化学材料反应显色来代替原来的涂色蜡显色。
无碳复写纸的用途 无碳复写纸最主要的用途是印刷成打印用的可多至8联的单证、票据、表格或8联以下的带齿孔的电脑连续复写打印纸。例如发票与防伪发票、海关与银行税务凭单、邮件清单、统计报表等等。
无碳复写纸产品分类 无碳复写纸分为上页纸(cb)、中页纸(cfb)、下页纸(cf)、 单功能自感纸(sc)和双功能自感纸(scb)五种。 无碳复写纸按显色不同,分兰印纸、黑印纸或其它色印纸。
无碳复写纸按颜色分,有红、黄、蓝、绿、白五种。 无碳复写纸按质量不同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无碳复写纸按耐光性分普通型和耐光型。
思考
案例
2003年王某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0万,并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借据,但该借据是复写件,一式两份,由王、赵各保留一份。事后,王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03年赵某持此借据起诉王某,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
王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所持的借据是复写件,没有原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
赵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公安机关对签字鉴定,复写件中的签名是真实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复写件是经过媒体复写而形成的,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故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对于再审的改判,王某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复写件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属于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高院驳回了王某的申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高院将复写件与复印件区别对待了。高院判决的角度和理由并不和中院完全一直,高院在判决中慎重的加了一句即"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
为什么要加这么一句呢?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复写件的效力,是把复写件等同于原件还是将复写件区别对待。我想高院认为复写件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原件,但又想复写件毕竟与复印件有所区别。
由于复写件与原件系同步完成,如果被人改动容易鉴别。而复印件鉴别起来是比较困难的。法院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不法之徒恶意借款毁灭证据。
就本案的结果看,笔者有一种担忧,如果一些不法之徒恶意保留或复制复写件,作为证据。我们将如何防范呢?我觉得应在借据中注明,如果有复写件应当写明数量和交与谁或如果没有应写明没有复写件仅以此件为原件借款依据。
我想只有这样才可以让一些想钻法律空子、侵害善良公民合法权益的人,无计可施、无所遁形。
法官点评
本案的症结是对复写件的认识。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是把复写件等同于复印件。实际上复写件与复印件是有区别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复写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一次可以写出若干份。复印是照原样重印。
本案唯一的物证是一张复写件的书写借据。因为复写件不是原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不等同原件。复写件虽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复写件系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可以一式两份,或多份,每一份,都是与原件一次同步完成,均应属于原始证据。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级法院再审判决对复写件的借据予以认定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该类复写件的借据,不管存在几份,在依法认定了其中一份的效力之后,其他的就自然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