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投資者購買了基金後,聚集起來的資金要交給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但是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這些資金並沒有放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賬戶上,而是存放在第三方專門的賬戶上,這個第三方就稱為「託管人」。
二、託管人的主要職責
託管人職責重大,必須由信譽良好的機構擔任,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不能為自己或任何其他機構牟取利益。託管人的職責與基金管理人截然不同,不能進行投資,更不能挪用基金資產。
託管人的主要職責就是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行為,防止基金管理公司侵犯持有人的利益。一般具備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都會同時擔任不同基金的託管人,他們需要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和獨立。託管人除了負責將資金保管在專門的賬戶上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要通過託管人進行完成,清算和交割均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前面我們提到,基金資產淨值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計算的,但託管人同時要覆核、審查是否正確,如果計算有出入,要及時通知基金管理公司重新核算。當然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服務也不是免費的,要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一定的託管費。
三、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基金託管人又叫基金保管人。為了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防止基金資產被挪用或侵害,基金一般都要委託一個保管機構來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並保管基金資產。在我國,一般是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擔當基金託管人。託管人代表持有人保管基金的所有資產。[1]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要簽訂協議,規定各自的責任。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包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動作、覆核審查基金淨值與基金的業績、保管基金的帳簿、進行資金清算。對於開放式基金,託管人還要對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方法和價格計算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託管人一般都設立專門的託管部,配備專門的人員和設備負責基金的託管。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進行每天的監控,基金與外部的所有資金和證券清算是由託管人進行的。所有有關基金的收入、費用和分紅等事宜也都由託管人進行監督和覆核。託管人有責任確保所有有關基金的財務處理符合法律法規,基金的資產不會受到非法侵害。
所以,託管人的存在有力地提供了一種保護投資者的措施,託管人制度是共同基金的一個顯著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