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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

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

图片来自zhupiter

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High Military Court, MND),隶属于中华民国国防部法律事务司[1],专门审理中华民国国军将级军官、校级军官及其同等军人犯罪之第一审案件、不服地方军事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及不服地方军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目录

历史

因应司法院释字第436号解释军事审判法》为现役军人涉及相关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别程序,须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权之保障与程序正义,其刑罚权发动亦为中华民国之司法权,以及修正军事审判法将军事审判机关从军事机关下改为地区制。在正要卸任的总统李登辉主导下,由国防部长唐飞成编于1999年10月。

2012年2月10日,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由台北市文山区兴隆路搬迁至桃园县八德市兴丰路868号北部军事院检大楼。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34条和第237条。现役军人于承平时期,若触犯《陆海空军刑法》之凌虐部属罪、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阻挠部属请愿等,以及违犯杀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凌虐部属罪、不应惩罚而惩罚罪、阻挠部属陈情罪等军刑事案件,自《军事审判法》修法公告后,非战时的军人案件移转至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至于其他刑事案件将于公告后5个月后施行。同年10月,最高军事法院与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专案编组成“国防部北部地区法律服务中心”,高等以下法院编入司令指挥部法律事务组,但一旦进入战争时期即恢复原军事法院功能。[2]

参考文献

  1. 法律事务司-常见问答集. 中华民国国防部. [失效链接]
  2. 组织资讯,国军法律事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