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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錢是一個名詞,屬於特定的專用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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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所謂圈錢,簡單地講,就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錢,通過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於這種行為在方式上和傳統違法犯罪中的盜竊、搶劫、詐騙存在明顯區別,因此,業界將它們統稱為圈錢。

圈錢行為廣泛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論最為集中的爆發地,莫過於金融資本市場,由於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因此,常常會出現企業不顧投資人利益而實施惡意圈錢。

企業要做大做強既是管理層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夢寐以求的。在這一過程中,也有以海爾為首的一些傑出企業通過市場融資,達到了做大做強的目的。上市公司正當的融資行為並非壞事。問題是,圈錢後不干正事,或者說圈錢後將資金存入銀行吃利息,或搞所謂的資本運作(甚至搞腐敗也並不少見),上市公司沒有把圈來的資金投入到實質經濟中,這些行為都可以稱其為圈錢。

圈錢的表現

在資本市場中,圈錢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資產挪為己用,這相當於赤裸裸的明搶。有的採用連環擔保的方式,通過上市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錯綜複雜的擔保,從上市公司融資、資產變賣、銀行借貸等各個環節套騙巨額資金。由於擔保是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實際上,擔保資金往往得不到及時償還,最終由投資者和銀行來承擔所有損失。從性質上看,這類行為類似於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錢者實施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通過「以次充好」、「以小換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資金,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由於這種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不禁止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只要求相關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因此,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很難察覺,這類圈錢行為更接近於詐騙。

金融資本市場中的圈錢絕不限於上述幾種,隨着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強,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提高,這種方式已經逐步為市場所熟悉,因此,圈錢者也在逐步調整其策略,開發新的圈錢方式,以至於目前圈錢行為表現出明顯的隱蔽化、產業化趨勢。

圈錢的深層分析

從政策背景上看,早期圈錢行為出現的一個重要動因是為國有企業解困。20世紀90年代,為了解決一批國有企業困境,管理層將它們推向資本市場。雖然這一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當時國企預算軟約束並沒有得到徹底改進,再加上我國傳統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的影響,國企「圈錢饑渴症」集中爆發,出現了一大批混水摸魚的企業。它們以國有企業改制為藉口,從資本市場上大肆圈錢,從而拉開了企業圈錢的序幕。

從投機心理上講,投資者的投機心理讓圈錢者有機可乘。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謹慎投資,保持冷靜,那麼,被企業成功圈錢的幾率要低很多。可是,由於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人們的市場認識也不像西方成熟市場那麼理性,在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結構之下,市場基本以短線操作為主,人們並不十分關心上市公司實際情況(是否值得投資),而總是試圖在短期內進行投機。可以說,求富心切的二級市場氛圍助長了上市公司圈錢行為。

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上分析,違法成本低,是圈錢行為泛濫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20多家涉嫌用造假手段圈錢的上市公司總共才向近300名投資者賠付了約500萬元賠償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賠付額僅25萬元。近一半案件均處於受理不開庭或開庭不判決狀態。如受理不開庭的有銀廣夏案,此案涉及原告80多名,訴訟標的1.75億元,但法院在受理後除一例(一個原告)判決外,其他案件均未開庭。還有人數最多的東方電子案,涉及原告六七千人,訴訟標的額約4億~5億元,該案部分已經過證據交換,但始終沒有正式開庭。類似的還有涉及80多位原告,訴訟標的600多萬元的生態農業,同樣處於已立案未開庭階段。至於開庭不判決的,則有濟南輕騎案及鄭百文案。

在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對於經濟犯罪整體懲罰水平較低。在罪名上,一些嚴重的圈錢行為並沒有合適的罪名來懲罰,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司法機關對罪名的認定有着嚴格的要求,必須是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行為才能認定,不能隨意地定罪和量刑。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隱性的圈錢行為很容易被放縱。在刑罰上,我國經濟犯罪很少規定死刑,規定無期徒刑的也不多。我國單罪最高有期徒刑只有十五年,數罪併罰也不能超過二十年,很多嚴重經濟犯罪只能輕判,例如此前的周正毅與唐萬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判處的刑期都不超過三年,而實際上他們的圈錢行為給市場所帶來的損失都高達數億,甚至是上百億元。

從公司內部治理層面觀察,現有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導致公司經營代理問題嚴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圈錢行為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由於我國很多企業是國有企業,加上內部風險控制不嚴,就容易出現公司經理不是以公司真實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往往傾向於自身利益最大化。在這種環境下,一部分企業決策者出於某種個人目的進行圈錢,或者協助他人圈錢,他們通過圈錢活動掌握大量的經濟、社會資源,對個人今後的發展益處多多。

圈錢的危害性

圈錢的影響決不局限於侵害了投資者利益,更重要的是,它的存在使得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喪失發展空間。

圈錢行為會降低市場資源的質量,損害市場根基。眾所周知,優質的上市公司,是一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所在。而不論是何種圈錢行為,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上市公司質量,使其可投資性下降,進而影響整個市場的發展速度。圈錢會助長投機行為,圈錢行為容易給市場帶來泡沫,為投機行為的實施創造一定的生存空間,不利於市場穩定。最重要的是,圈錢行為將影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抑制他們的投資衝動,最終影響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圈錢行為給資本市場帶來的危害正日益明顯。自2004年以來,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場轟轟烈烈的變革,2006年底,管理層更是提出了做大資本市場,幫助我國實現「大國崛起」的戰略目標。可以預見,未來世界的國家競爭,將不再是比拼船堅炮利,更多的是在資本市場這個競技場中進行博弈。在這個層面上,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就等同於國家的競爭力。換句話說,圈錢行為的危害已經不再局限於國內影響,更多的將影響到中國未來的生存與發展,是真正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