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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一项用来保护植物物种、防治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在国际上扩散的公约,是(新修订文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于1999年在罗马完成。

目录

简介

各缔约方,认识到国际合作对防治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防止其在国际上扩散,特别是防止其传入受威胁地区的必要性;认识到植物检疫措施应在技术上合理、透明,其采用方式对国际贸易既不应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也不应构成变相的限制;希望确保对针对以上目的的措施进行密切协调;希望为制定和应用统一的植物检疫措施以及制定有关国际标准提供框架;考虑到国际上批准的保护植物、人畜健康和环境应遵循的原则;注意到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而签订的各项协定,包括《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为确保采取共同而有效的行动来防止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入,并促进 采取防治有害生物的适当措施,各缔约方保证采取本公约及按第XVI条签订的补充协定规定 的法律、技术和行政措施。

评价

该委员会应包括各有关缔约方指定的代表。该委员会应审议争端问题,同时考虑到有关缔约方提出的所有文件和其它形式的证据。该委员会应为寻求解决办法准备一份关于争端的技术性问题的报告。报告应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拟订和批准,并由总干事转交有关缔约方。该报告还可应要求提交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国际组织的主管机构。任何缔约方可以在批准或参加本公约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向总干事提交一项声明,说明本公约应扩大到包括其负责国际关系的全部或任何领土,从总干事接到这一声明之后三十天起,本公约应适用于声明中说明的全部领土当粮农组织成员组织成为本公约缔约方时,该成员组织应在其加入时依照粮农组织《章程》第II条第7款的规定,酌情通报其根据本公约接受书对其依照粮农组织《章程》第II条第5款提交的权限声明作必要的修改或说明。本公约任何缔约方均可随时要求已加入本公约的成员组织提供情况,即在成员组织及其成员国之间,哪一方负责实施本公约所涉及的任何具体事项。该成员组织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上述情况。[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