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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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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目錄

名詞解釋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主要用於國有企業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等。資本性支出包括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支出、前瞻性和科技創新支出、公益和基礎設施支出等;費用性支出包括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和國資監管費等。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範圍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1.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

2.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3.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4.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5.其他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2.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體支出範圍依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必要時,可部分用於社會保障等項支出。

國家依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審批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級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三)試行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商國資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的預算,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收取、組織上交。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及時、足額直接上交財政。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支出,由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提出申請,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管理預算資金,並依法接受監督。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如需調整,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年度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

(四)年度終了後,財政部門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辦法

資本性預算執行

資本性預算執行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中央企業對資本預算注入的資本性預算資金,應當納入企業預算管理範圍進行統一管控,提高資金整體使用效益。其中,資本預算批覆明確為具體投資、建設項目的支持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所支持項目。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規範管理和使用資本預算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實現績效目標,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一)資本預算批覆的方向、用途或項目、績效目標;

(二)企業編制的資本預算執行計劃;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

(四)資本預算資金使用調整的規定;

(五)資本預算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中央企業收到資本性預算資金後,應當根據資本預算批覆的方向、用途或項目,對申請資本預算時上報的資本預算支出計劃建議進行調整和完善,編制形成企業的資本預算執行計劃,經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抄送國資委。

企業編制的資本預算執行計劃應當包括:資本預算支持事項的組織方式、實施主體、執行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以及績效目標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資本預算執行計劃做好資本預算支持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績效監控。對於符合資本預算批覆的方向和用途,執行周期和實施主體等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資本預算執行計劃進行調整,並抄送國資委。

第九條 中央企業收到的資本性預算資金屬於國家資本金,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賬務處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等工作,及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

(一)國有獨資公司收到資本性預算資金後,應當及時計入實收資本。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多次收到資本性預算資金的,可暫作資本公積,原則上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前轉增實收資本。

(二)股權多元化公司收到資本性預算資金後,可暫作資本公積,並明確屬於國家資本金,在發生股權變動調整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

第十條 中央企業通過子企業實施資本預算支持事項,採取向實施主體子企業增資方式使用資本預算資金的,應當及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涉及股權多元化子企業暫無增資計劃的,可列作委託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在具備條件時及時轉為股權投資。

第十一條 對於資本預算批覆明確具體投資、建設項目的支持資金,中央企業不得用於其他項目投資或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在資本預算資金撥付以前,企業已經籌集資金投入資本預算支持項目,經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批准可以置換企業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在資本預算執行過程中,因宏觀政策調整、市場環境變化、企業戰略規劃調整等因素,無法按照資本預算批覆用途繼續實施的,中央企業應當向國資委報送資本預算調整申請。

費用性預算執行

費用性預算執行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對資本預算安排的費用性預算資金,應當按照相關專項資金管理的政策、辦法規範使用。除資本預算批覆或有關規定中明確可由集團統籌使用的以外,應當根據專項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將預算資金撥付到資金使用單位。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費用性預算支持事項組織完成後,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中央企業應當聘請中介機構對費用性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 資本預算安排的費用性預算資金,在專項任務完成並組織清算後,實際支出小於預算安排的,應當清理為結餘資金。專項任務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預算資金,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對於因宏觀政策調整等因素影響,專項任務無法繼續推進的,應當清理為結餘資金。

結餘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退回,由中央企業向國資委報送退回預算資金申請。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專項工作要求,及時將費用性預算執行情況向國資委報告。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計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四本財政預算之一,也是大預算執行審計中必審部分。根據《預算法》相關要求,對其進行審計。

一是政策為基,依法審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製程序切入,結合省、市、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相關政策文件,了解各相關單位職權,明確審計任務,確定預算收支範圍。

二是明確主體,規範審計。梳理摸底全縣政府各部門、單位、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審查是否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範圍,實現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全覆蓋。明確編制主體、規劃主體、監管主體、申報主體、上繳主體。是否按照企業申報、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的流程,及時合規收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三是核查申繳,精準審計。查看財政部門收繳通知單、國有資本上繳主體利潤表、出租出借台賬等,核定上繳利潤、股息、國有資本出租出借等相關收益。核對國資收益實際入庫金額,查驗國資收益是否做到國有資本收益應收盡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