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形式
國家形式,是指國家政權的整體構成方式。包括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指統治階級採取何種形式去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如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制、內閣制等。國家結構形式,指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相互關係。國家本質必定通過一定形式表現出來,而適當的國家形式能夠更充分地體現和維護國家本質。研究國家形式首先要以國家本身進行考察,同時也要聯繫國家形成的其他條件進行研究。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
國家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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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基本信息
含義
所謂國家形式是指統治階級為實現本階級的統治而組織國家的形式,是組織、管理和控制國家機器的制度和體制的總和。
國家形式內容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體。
2.國家政權整合形式,即國家結構。
國家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指一個國家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相互關係。國家結構形式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劃分國家的領土,以及如何規範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權限問題。
現代國家結構形式的兩大類別
現代國家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兩大類:單一制和複合制。
單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其特徵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國家只有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區域單位和自治單位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
④從對外關係看,國家是一個獨立的主體,公民具有統一的國籍。
複合制國家是指有兩個或多個成員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近代複合制國家主要有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
邦聯是幾個獨立的國家為了一定的目的而結成的比較鬆散的國家聯合。邦聯沒有統一的憲法;各個成員國保留有自己的主權;邦聯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是協商機關,其決議需經成員國認可方有約束力;各成員國可以自由退出邦聯。邦聯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國家結構形式。
聯邦是兩個或多個成員國(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複合制國家。其特徵是:
①從法律體系看,聯邦有聯邦的憲法,各成員國有各成員國的憲法;
②從國家機構組成看,聯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機關體系;
③從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力劃分看,其職權劃分由聯邦憲法作出具體規定,既要保證聯邦行使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財政、軍事等主要國家權力,又規定各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
④從對外關係看,有些國家允許其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外交權,聯邦國家的公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成員國的國籍。
區分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的方法
區分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主要應當看:
①全國是否只有一個中央政府統一領導國家事務;
②全國是否只有一部憲法作為法律依據;
③中央政府對外是否統一行使外交權;
④同時,要注意區分單一制和聯邦制的實質是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自主選擇權和以地方名義參與中央政府的權力。
政體
國家形式的基本內容
國家形式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即政體,尤其是中央政權的組織形式。第二,國家的整合形式,即國家結構,主要是指國家的各個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一個成其為國家的政治共同體,具體地表現為國家政體與部分之間的權力關係。第三,國家機關權力的具體運作方式和具體制度,即政治體制。
我國國家結構形式的基本內容是啥
單一制的國家特徵我國都具備: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套統一的中央機關體系;公民只有一個國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對外交往的唯一國際法主體;地方所行使的權力源於中央通過立法的授予. 同時我國的單一制又有自己的特點:
①我國沒有實行一般意義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與中央平等的地位與資格.
②為處理多民族的關係,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以自治權.
③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建立了特別行政區,允許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