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
沿革
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3〕28号)发出,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发展”。
2004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4〕28号)发出。
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发出,规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2015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6年4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对外发布[1]。其中要求“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和重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大事项。”
职责
2003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2]规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 审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专项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法规;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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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文推动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央广网,2016-4-27
- ↑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中国政府网,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