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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圖片來自裝配圖網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2]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目錄

基本信息

作用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範圍廣,應變能力強,既能保持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又能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使資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實踐中運用較多的一種勞動合同。對於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連續性、穩定性的工作,技術性強的工作,適宜簽訂較為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一般性、季節性、臨時性、用工靈活、職業危害較大的工作崗位,適宜簽訂較為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種類

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標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遵循原則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有的用人單位為了保持用工靈活性,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有的勞動者為了能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更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雙方的意願如何,究竟簽訂哪一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需要由雙方協商一致後,作出一個共同的選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資料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權利義務不再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只有在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拒絕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的續訂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後,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二、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唯 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勞動合同法》為了改變實踐中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弊端,規定企業承擔續約通知義務就是方法之一。

參考文獻

  1. 什麼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_ 勞動合同 _ 省人社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問答福州市閩閩侯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