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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1]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2]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迴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迴避制度

外文名稱 Avoidance system

迴避人員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迴避情形 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等

目的 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

法官任職迴避制度

制度名片

這是指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因血親、姻親或者任職等原因,對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應當實行任職迴避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六章。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布《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

本規定所稱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實際運用

在許多案件當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違背此規定的,可以依法提出迴避的申請。

審判迴避制度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

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迴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

公務員迴避制度

簡介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任職也有迴避制度。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 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詳細資料

一、國家公務員有下列關係之一者,必須實行迴避:

1、夫妻關係;

2、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二、國家公務員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和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部門正職或副職)的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或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同時各級各部門在選調人員時,也要避免選調同鄉同學到一個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實施意見迴避範圍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擔任市區、鎮兩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原籍任職。

三、迴避制度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只要是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都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組織的調整決定。迴避人員職務不同的,由職務較低的一方迴避,個別因工作特別需要的,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也可由職務較高的一方迴避。職務相同的,由部門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

四、公務員迴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迴避,也可按照管理權限由組織直接決定通知其迴避。應迴避的人員,由所在部門自行調整到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沒有所屬企事業單位及本部門無法調整的,可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確有困難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統一調整。應迴避人員的一方接近退(離)休年齡(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可按照市委辦公室《關於市直機關人員分流有關問題的規定》(威辦發[1996]5號)提前離崗,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列入迴避範圍的人員,要在現有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過渡前,如實填寫《迴避人員情況報告表》。各部門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嚴禁弄虛作假。

五、機關工作人員實行迴避,政策性強,難度大,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嚴格按政策規定辦事,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要帶頭執行迴避的規定,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部門開展迴避工作的情況,要作為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工作檢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未按規定完成迴避調整計劃的,不予辦理其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過渡的審批手續。應迴避的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要無條件服從組織根據工作需要作出的迴避決定。如拒不服從合理安排,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要予以辭退。公務員過渡工作完成後,要加強迴避的檢查與監督,要與公務員錄用、晉升、調動、任用等環節結合起來,完善迴避監督管理機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