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道鸾
周道鸾(1930年12月-2013年11月20日),男,湖南省津市人,中共党员,教授。195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等职[1]。从事审判和法律政策研究达四十年,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特别津贴[2]。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生导师[3],中国法官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学术顾问。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道鸾先生因患心脏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11月20下午15时在北京逝世,享年83岁[4]。
周道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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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 | |
出生 |
1930年12月 湖南省津市 |
逝世 | 2013年11月20日 |
国籍 | 中国 |
职业 | 法学教育科研工作者 |
知名作品 | 《法律文书教程》、《刑法罪名精释》、《周道鸾应用法学文选》 |
目录
生平经历
湘西走出的热血青年。
周道鸾真正与法结缘是从24岁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开始的。那之前,周老亦是热血青年一名。
洞庭湖畔的鱼米之乡湖南省津市市是周道鸾的家乡,湘西风光和父亲是他最早的回忆。
周道鸾的父亲是名"自由职业者"---行医坐堂老中医。父亲医术精湛,在当地声望颇高,还是当地中医师公会的理事长。后来索性在家开了中医诊所,"悬壶济世"。
父亲教子严格,家中四个兄弟姐妹,周道鸾排行老三。入小学后,就要练习柳体书法。每天除完成学校的作业外,父亲还会要求孩子们在家中用毛笔继续练习。
有一次,周道鸾由于年幼贪玩,忘记了写大字。父亲发现后,喝令他趴到一条长板凳上,着实给了小道鸾三戒尺。"虽然一点儿都不疼,但对于我来说印象太深刻了。"如今,周道鸾依然对此印象深刻。
初中毕业后,周道鸾考进了当地名校九澧联中。高中学习一年半后的1949年,全国解放。革命干部接管并深入津市市各中小学宣讲革命道理。正值青春年少,周道鸾听得热情激荡,并下决心弃学投入革命大熔炉中去。
1950年2月,周道鸾离家,只身赴武昌考取了湖北革命大学,开始正式接受革命教育。当时给他印象最深的是毛主席的《新民主主义论》和艾思奇的《大众哲学》。
8个月的革命学习之后,周道鸾被分配到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工作,接着被派往湖北省浠水县参加土地改革运动。
浠水县是闻一多的故乡,作为乡间大户,闻一多的家也成为了当时土改情绪高涨的农民们的"抄家"目标。事先得知这一消息后,周道鸾受指派,立即和几名同事连夜赶往当地,做农民工作,及时阻止了这一行动,保住了"闻一多故居"。
这件事情是周道鸾至今都引以为豪的,但它的意义更在于,"这也是我第一次和农民直接接触"。这次接触,让他切身体会到了农民的渴求、地主老财的欺压以及旧社会农民的悲惨生活。
"硬着头皮学法律"
1954年,全国高校招收大学生。由于生源不足,国家教育部门动员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在职年轻干部报考。虽然在湖北省统战部的工作已经做得非常好,年轻有为,但一心想学点儿专业知识的周道鸾还是下决心报考了北京大学中文系和英语系。语言是他的兴趣所在。
"不幸"的是,结果出来后,周道鸾被分到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当年,为了加速培养新中国法律人才,经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提议,北京大学恢复法律系。周道鸾也成了北大法律系的第一届学生。
这让周道鸾很不开心。
周道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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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鸾教授 |
幼年时期,由于看到过很多官司纠纷和断案,让周道鸾打心眼儿里讨厌两种人:奸商和讼棍。所以当他听说自己要去学法律当"讼棍"时,一肚子不满意。
所以当接到北京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后,他立即向所在处领导汇报:不想去报到。领导说:"那明天开党支部会讨论讨论。"由于周道鸾刚入党不久,怕影响不好,所以第二天就向领导表示愿意去北大报到。但心里想报到后再"跳系"。
当时,周道鸾在北京大学俄罗斯语言文学系读书的津市市老乡饶毅喜从北京南下回家,中途遇洪水困在武汉。小饶在统战部休息时得知此事,对周道鸾说:"你要是报到了就'跳系',作为一名年轻党员干部,不起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多不好。"这句话让周道鸾心里一惊。几番心理斗争之后,他终于决定"硬着头皮学法律",而当年这位劝说他别动摇的老乡,也成了周道鸾的妻子。
专挑"难啃骨头案"
既来之则安之。既然选择了学法律,那就勤奋刻苦学习。到1958年毕业时,他的所有主课,除一门是4分以外,其余都是最高的5分(当时学习成绩实行五分制)。北大的四年学习给予周道鸾的两大收获是:让他学会了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解决问题,并且对于法学这一学科开始入门了。
毕业当年,周道鸾被分配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周道鸾到北京市高院的第一份工作是到研究科担任科员、书记员,一干就是20年。但他并不关心职位升迁,只是默默地、出色地完成着自己的工作。
十年动乱,周道鸾也未能幸免。他被下放到了北京市通县牛堡屯公社从事农业劳动。那时无论日子看起来多艰苦,他都始终坚信这只是一种磨练。
1973年5月,他终于调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分配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办案。拾回老本行的周道鸾欣喜万分,他办案不关心数量,反而钟爱重大疑难案件,经常跑去跟领导说要多给他些"骨头案"。
对于众多难啃"骨头案"的办理,让周道鸾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在办案时,他不是狗熊掰棒子,而是十分重视吸取和总结经验教训。
"办案和搞研究是两股劲",回忆起那段经历,周道鸾说,"当时是全身心投入,一天到晚脑子里装的都是案子,连做梦都是"。
后来,周道鸾又先后被调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研究室主任、司法行政处副处长、刑二庭庭长等。
当他热火朝天地投入在法院各项工作中时,一个重大的人生抉择正在等待他。
弃"正局"取"副局"
1985年,北京市法院党组向市委推荐周道鸾任高级法院副院长。不久,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找他谈话,拟调他到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当副院长,任临时党委副书记。当时周道鸾正被借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参与为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刑法教材编写工作。
面对这样的抉择,周道鸾表示,如果是组织决定,我服从;如果是征求意见,我还是想继续留在高院工作。他觉得,留在法院搞审判工作是他的专业,可以让自己更好地发挥作用,而出任院长,他认为自己缺乏教学管理经验,不足以胜任。
但是,北京市委最终还是正式任命周道鸾为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正局级)。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郑天翔得知此事后,先后两次写信与北京市委书记李锡铭联系,后经过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的协调,1987年5月,周道鸾终于卸去了正局级的院长职务,调进了最高人民法院。
这个决定在当时惹来了很多人的不解。可周道鸾却只认一个理:"如果我去当院长,不在法院干,我的专业就全没了,优势也就没有了。"
在最高院做了六件事
周道鸾正式调进最高院的第一份工作并不是他所想象的进庭办案,而是当了办公厅主任,主要协助院长研究重大事项,搞好办公厅工作。1988年,法官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正式成立起草小组。周道鸾有幸成为其中一员。
当时,有很多人不理解:已经有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为什么还要法官法?
如今看来二者是不可代替的,可那时,起草小组成员们费尽心思极力说服中组部、人事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各部委,希望得到认可。
终于,经过八年"抗战",33次易稿,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终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好不容易啊。"周道鸾不禁感慨。
周道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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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鸾教授【左】 |
"我在最高院11年,一共做了六件我认为很有意义的事,这是第一件。"周道鸾翻着手写的提纲,继续认真地谈下去:参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范司法解释工作;参加罪名规范化、统一化工作;参加法院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的改革;参加法官培训。
每讲到一项,周老先生都会回到书房,拿出该方面的重要文献,仔细解释给记者听。然后说:"这些都是有事实根据的。"
到各地进行工作和调研时,周道鸾都很有针对性。他会提前告知当地法院寄来本院判决书,亲自一份份看,并标注批语。有一次到山西讲课,相关法院竟寄来两大捆判决书,周道鸾依然悉数批注。"要常讲常新,要有针对性,没有通天下的教案。"
坚决不让思想退休
1998年6月,年近68岁的周道鸾从最高人民法院退休,开始了全新的生活。他依然坚持每天读书、看报,"工作上退休,思想上不能退休",周老说他每天都会看《新闻联播》,"打心眼儿里关心国家大事"。
比较宽裕的时间让周老有了更多精力梳理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经验。此外,他还认真参加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开展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积极到各地调研,等等。
"但我可不是个书呆子",谈到生活和爱好,周老眯着眼睛说。周道鸾从小就喜欢京剧,小学和初中时,就登台献唱过,他演过曹操,扮过韩信;后来到湖北革命大学,他还参加过《黄河大合唱》,并担任领唱。"我在北大时还跳过舞,现在跳不动了。"
周道鸾人生的座右铭是:"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而他也一直是这样做的:无论对待工作、对待生活,都是一样的,认真、刻苦、勤奋。即使退休后依然如此。
在法院工作了半个世纪,伴随着新中国的法治进程一步步走来,周道鸾既是见证者,又是参与者,更是体验者。他对司法工作的深厚感情不言而喻,"我喜欢它,热爱法律这个专业"。
谈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感受时,他说:"这是一个曲折发展的道路,但什么都阻挡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要坚信我们能克服困难,依法治国道路的前途是光明的。"
这就是周道鸾的"法治情结",也是支撑他在法治路上坚定地走了半个多世纪没有丝毫动摇的信念。这个信念,不遥远也不缥缈,只需脚踏实地,坚持到底。
周道鸾常说的一句话是:"我虽然早已退休,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学习、研究刑法的决心始终未变,也永远不会改变。"
荣誉奖励
《刑法罪名精释》(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获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5]。
2004年12月被《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辑委员会遴选为"中国当代法学名家"[6]。
2010年1月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首都法学研究突出贡献纪念奖"。
2011年论文《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获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优秀刑法论文一等奖。
学术成果
著作类成果
《谈谈怎么制作民事法律文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继承问题法律顾问》,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法官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法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中国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单行刑法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中国刑法分则适用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应用法学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怎样制作刑事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最新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和实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最新刑事司法文书格式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实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周道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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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鸾应用法学文选 精装 |
《刑法罪名精释》(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最新刑事法律文书格式范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港澳地区司法制度与港澳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文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法律文书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中国刑事法的改革与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司法改革三十年:我所经历的人民法院改革(1978-2008)》,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周道鸾应用法学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论文类成果
《江华院长在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两法",严格依法办事》,载《法学杂志》1980年第2期;
《新婚姻法比原婚姻法有哪些重大发展》,载《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
《谈谈抢劫罪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1981年第3期;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问题的探讨》,载《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
《谈谈怎样制作好刑事判决书》,载《人民司法》1982年第7期;《怎样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载《人民司法》1983年第2期;
《谈谈如何制作好民事调解书》载《人民司法》1983年第8期;
《试论诬告陷害罪》,载《法学》1983年第8期;
《《中国刑法讲义》简介》,载《学习与辅导》1986年第1期;
《美国的法院体系》,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3期;
《在法学领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美国的法官制度(上)》,载《人民司法》1989年第6期;
《美国的法官制度(下)》,载《人民司法》1989年第7期;
《试论《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法律适用》,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关于法律类推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1992年第8期;
《论淫秽物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
《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下)》,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
《试论海峡两岸法院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
《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论新中国的司法解释工作》,载《法律适用》1994年第5期;
《法官法──现行法官制度的重大改革》,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刑法完善刍议(上)》,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3期;
《刑法完善刍议(下)》,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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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鸾《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 |
《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几个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
《韩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9期;
《试论刑事诉论中的简易程序》,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
《改革、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
《关于渎职罪的修改与适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7期;
《论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及其认定》,载《法律适用》1998年第2期;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1998年第9期;
《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努力提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论侵犯著作权罪》,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完善》,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
《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及其制作上的特点》,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8期;《根据诉讼特点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
《怎样制作刑事无罪判决书》,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0期;
《死刑复核刑事裁判文书的修改与制作》,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
《论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11期;
《学习董老的法学思想 改进和提高审判工作--纪念董必武同志诞辰115周年》,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4日版;
《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上)》,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30日版;
《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31日版;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贯彻独立审判原则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情与法的交融 裁判文书改革的新的尝试》,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
《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撰写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27日版;
《对法官"弹劾"、"合理怀疑问责"规定的--质疑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12日版;
《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25日版;
《析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日版;
《刑法修正与法律条文援引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5日版;
《刑法修正与罪名(上)》,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22日版;
《刑法修正与罪名(下)》,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29日版;《中国内地裁判文书改革可参考境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15日版;
《浅议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
《对个案监督的质疑及建议》,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3期;
《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6期;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探析》,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充分发挥最高法院审委会的作用》,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7期;
《当前刑事裁判文书制作需要规范的两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1期;
《董必武少用、慎用死刑的思想与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2期;
《中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苏、沪少年法庭制度调查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6期;
《从六起案件看97刑法的司法适用》,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24日版;
《对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制度的思考》,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法院改革三十年》,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广州少年法庭印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6期;
《羊城少年审判步入快车道--广州少年法庭工作考察》,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10期;
《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的回顾》,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25日;
《中央苏区谢步升案、熊仙壁案--中央苏区时期重大案例》,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11期;
《陕甘宁边区肖玉璧贪污案》,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
《建国初期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载《中国审判》2009年第1期;
《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载《中国审判》2009年第2期;
《广州创新少年审判工作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1日版;
《从《刑法修正案(七)》看立法导向》,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1日版;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修改和保留的罪名探析》,载《检察日报》2009年4月3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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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鸾著《港澳地区司法制度与港澳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 |
《刑法修正案(七)立法动向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13日版;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的历史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广州法院试行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调查》,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6期;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制度之研究》,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7期;
《我国法官法的制定和修改--纪念人民司法工作六十周年》,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0期;
《刑法修正案(七)罪名解读》,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3期;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1期;《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3期;
《"茌平模式"给我们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2月10日版;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简评刑法修正案(八)》,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13日版;
《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18日版;
《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落实公开审理的宪法原则 以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
《弘扬优良传统 践行司法为民》,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11日版;
《人权入宪与死刑限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诠释》,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人权保障与死刑限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主要著作介绍
《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大量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都吸收进本书。
不仅对已确定的451个罪名全部进行了研究、撰写,而且坚持新增设的罪、修改的罪、常用的罪重点阐释。对1997年刑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8个刑法修正案增设的39个新罪名和修改的38个罪名,都精心进行了撰写和修改。
对每一个罪名,注意从概念和构成要件等方面正确阐述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对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应当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疑难问题作了充分论述。这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研究中国刑法分则内容最新、最全面、最具权威和实用价值的刑法专著之一。
《周道鸾应用法学文选》
《周道鸾应用法学文选》忠实地记录了一个老司法工作者所走过的法治历程。在书中,作者回顾了80年的人生经历,重点梳理了1958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以后,在长达56年的司法生涯和退休生活中,学习、研究和应用法律的思想观点,总结了司法经验。作者伴随着新中国曲折的法治进程一步一步走来,既是参与者,又是见证者,更是体验者。全书分为五编:刑事法律问题研究编、民事法律问题研究编、司法改革问题研究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编和附录编,是作者在应用法学园地里勤奋耕耘的结晶。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分六个部分,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罪名解释的过去和现在、由来和发展。
主要介绍了1949年以来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前后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适用罪名的情况;重点介绍了1997年刑法修改后,由于仍未实现罪名立法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和统一,首次制定、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过程;以及为便于司法机关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1年至2011年联合制定、公布了5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后,为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先后于1998年至2011年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8个刑法修正案新增、修改的罪名作了补充,使刑法罪名解释有了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作者根据立法条文和立法精神,对最高法院确定的1997年刑法的罪名和"两高"历次《补充规定》确定的刑法修正案的罪名进行了解读。从而丰富了本书的内容。
同时,总结司法经验,阐明了确定罪名应当遵循的原则,并结合司法实践,指出了正确认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本书从刑法罪名解释的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成立62年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并填补了在这一领域研究上的空白。对高等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研究的人员有一定研究价值,对政法机关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有一定指导意义。
《法律文书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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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鸾 |
本书由长期从事法律文书研究与实践的专家撰写而成。在国内同类教材中,本书以其强大的作者队伍、第一手的权威资料,傲视群雄,影响广泛。作者先是归纳了法律文书结构要素、写作的基本技巧、制作法律文书的原则和要求,然后在全面总结法律文书制作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讲述了侦查、检察、裁判、监狱、国家赔偿、律师、仲裁和公证等各类司法文书的写作方法、技巧与制作要求。内容新颖、应用性强、理论性与科学性结合,是其突出特点。
《法律文书教程》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为适应高等法学院校法律 文书教学的需要而编写的。本书总结了近几年来法律文书制作和法律文书教学的经验,反映了法律文书改革和法律文书研究取得的新成果,并按照公、检、法、司等机关现行有效的文书格式及其要求进行编写,因而内容最新的。本书坚持改革的精神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原则,每一种文书除讲清外,着重围绕实事、证据和理由,讲授文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以及制作时注意的问题,便于理解,也便于司法实践部门的人员使用。
《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第二版)
本书第二版是为结合《法律文书教程》(第二版)的教学需要,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法学教学参考书。本书主要是补充2003年以来中央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为推行国家颁布的新法律而制定的新的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并进一步强化点评。本书的结构与《法律文书教程》(第二版)相适应,仍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监狱文书、国家赔偿文书、律师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和公证文书等十类常用法律文书。
《港澳地区司法制度与港澳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
本书是我国出版的第一部专门重点介绍香港、澳门地区法院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著作。作者在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基础上,精选了具有代表性的香港地区法院制作的各类裁判文书15份,澳门地区法院制作的各类裁判书文27份,外国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4份。本书所收录的裁判文书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从内容到格式都保持了原样,具有权威性、真实性。本书所收录的裁判文书按照民事、刑事、行政三种案件归类,比较科学、全面、系统。本书对于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和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司法文书研究的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
2009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通过了修改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2009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了这两种样式。制作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是少年法庭法官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裁体。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贯彻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采取理论、样式、实例相结合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方法,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上的特点,以维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所附裁判文书实例进行了点评。同时,《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收入了作者近年来在江苏、上海、广州对少年法庭工作所作的调查,了解了我国少年法庭工作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积累的丰富经验,指出了当前少年法庭工作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提出了构想。《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还收录了有关国际公约、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国家领导人于2009年11月2日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发来的贺信和讲话。这些不仅是人民法院制作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而且为今后推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因而权威性、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是《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的一大特色。
《中国刑事法的改革与完善》
本书的撰写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把审判、教学和研究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力求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正确阐述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介绍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内容,阐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旨,吸收刑事司法的新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积极探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周道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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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鸾 |
《司法改革三十年:我所经历的人民法院改革》
《司法改革三十年:我所经历的人民法院改革(1978-2008)》的最大特点是真实性。它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人民法院改革的历史进程,谨以此书纪念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三十周年。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人民法院的改革取得了重要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开展。
作者在法院工作40年,对司法工作怀有深厚的感情。1987年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由于工作关系,直接参与了司法改革工作的调查、论证和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本书主要收录了作者近年来撰写的有关司法改革方面的文章工6篇,内容涉及死刑制度、法官制度、司法解释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少年法庭制度改革、裁判文书改革、罪名规范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等。这些文章既是作者亲身经历的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真实记录。
社会评价
周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执着忘我的作风,不用扬鞭自奋蹄的精神,让我更深切地理解了"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的含义。先生为人为学的精神和风范,均是我们学习的楷模。
--中纪委副书记张军
周老师对事业的执着,对同志的真诚,对名利的淡泊,以及对世事留下的态度和风范,时时提醒我们在人生征途中面对失败与成功的悲喜、辉煌与沉潜的历练、青春与衰老的更替,永远保留心灵深处的一份平实、一份达观和一份淡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
周道鸾先生"与法同行"60个春秋。60年峥嵘岁月,他鞠躬尽瘁、成果丰硕、贡献良多。60年风雨兼程,他没有任何自我满足,不带一丝疲惫懈怠。这正是当代法律人追求法治理想、建设法治中国的实干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
周老对现代法治的坚定信仰和法学研究的无比热爱,以及他正直、坦诚、谦虚、热情、友好的品德都堪称老一辈专家学者的表率并为中青年刑法学人所景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
每次见到周老,看到的总是荡漾在他脸上的柔和笑容和他对学术事业、国家法治建设一如既往的执着。周老对学术事业认真执着、对他人热心负责,是我们身边的一位可亲可敬的长者。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
人物逝世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周道鸾同志因病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20日15时,在北京逝世,享年8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