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
簡介
合同責任包括以下幾種: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締約階段,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基於誠信原則所產生的先合同義務[1] ,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引而產生的責任即為預期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是指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4、無效(被撤銷)責任。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損害後果的發生,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和行為人主觀過錯四個方面。 【法律分析】 行為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後合同義務,就屬於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這種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違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是在不存在有效合同關係之後違反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對於通知、協助、保護等作為義務當事人卻不作為,對於保密等不作為義務當事人卻積極作為,這些作為與不作為都是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這種損害是可以用金錢的具體數額加以計算的實際物質財富的損失,包括已有財產權益的損失和可得財產權益的損失。這些行為的本質就在於其違法性,因此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評價
從此定義得知:「違約責任」是違犯合同義務的產物。同時,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圖對於違反合同義務這種行為的一種制裁,在於對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的追究。以此構建的合同責任體系為:將合同義務不履行劃分為各種違約形態,以違約形態為中心,為不同的違約形態設定不同的合同責任。「責任」成為大陸法系定義合同責任物構建合同體系的基點。隨着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各種各樣的合同出現在生活中,影響着的方方面面。但同時,不履行合同的事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活,甚至給當事人帶來毀滅性的打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合同責任的性質這一問題,學術界、司法界素有爭議。
合同責任有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和逾期違約責任或其他法定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締約階段,違反基於誠信原則所產生的先合同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需要承擔的責任;法律其他規定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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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合同責任是指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