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
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歷次版本中稱為自由地區,亦稱台澎金馬地區、台澎金馬、台閩地區,是指自1955年大陳島撤退之後迄今,中華民國有效管理的領土[1],與1949年國共內戰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的「大陸地區」相對。涵蓋範圍包括台灣及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丘列嶼、釣魚台列嶼、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之太平島與中洲礁[2][3],全由島嶼構成。由於台灣為最主要的組成領土,因此得名。
目錄
使用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上尚未統一,但以使用「台灣地區」為主:
- 台灣地區 - 主要使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兩岸關係相關法律。
- 台澎金馬(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主要用於表示中華民國現有統治範圍的場合。[4]
- 台閩地區 - 主要在政府的統計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與「台澎金馬」類似。在統計刊物中,台灣地區僅指台灣本島與澎湖群島。[5]
- 自由地區 - 最早出現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相對於由中國共產黨所佔領的「淪陷地區」。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後所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6]沿用之,指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的治權範圍,相對於「大陸地區」以及疆域內中國共產黨統治區域以外非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區域。
認知差異
「台灣地區」一詞的意義,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國家政權或國際組織 | 認知立場 | 法源依據 | 備註 |
---|---|---|---|
22x20px 中華民國 | 兩大政治陣營——泛藍及泛綠各有不同的解讀。惟目前共識是同意在中華民國一中基礎上以「台灣地區」處理涉及「大陸地區」的事務。泛藍陣營認為該用法避談國號,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在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之內不允許有其他國家的出現,而是以「大陸地區」和「自由地區」的地區之間的關係去面對此問題。「自由地區」指的是台澎金馬地區。基於此原則,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即中華民國一國兩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 |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
泛綠陣營傾向認為「中華民國(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間是一邊一國或兩國關係,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僅及於台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主張中華民國是台灣,且現在總統、副總統與國會均於台澎金馬選出,再加上「地區」字樣是對台灣的不尊重與自我矮化。然而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仍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基於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及合法性;由此衍生出台灣當局及台灣地區領導人的特定稱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反分裂國家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來處理海峽兩岸關係,與此對應的是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
22x20px 美國 | 承認(recognizes)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認知(acknowledges)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目前在世界概況中將中國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以相同顏色標註[1],但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2][3][4],並反對兩岸任何一方改變現狀。 |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與台灣關係法》 《台灣旅行法》 |
美國政府以美國在台協會來處理美台關係事務,協會成員來自美國國務院。 |
UN} | 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
聯合國將台灣地區定義為中國台灣省。 |
參考文獻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_print.aspx?PCode=A0000002%7Ctitle=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7Cdate=2005-06-10%7Cwork=法务部}}
-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law/cp.jsp?displayLaw=true&lawId=2c9e8a814c0a504d014c0bbf5b3d0011 |title = 入出國及移民法 |date = |publisher = 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 |language = zh-hant |accessdate = 2015-06-19 |quote = 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619135622/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law/cp.jsp?displayLaw=true&lawId=2c9e8a814c0a504d014c0bbf5b3d0011 |archivedate= 2015-06-19 }}
- ↑ =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87948&CtNode=5659&mp=1 |title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publisher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 |language =zh-hant |accessdate = 2015-06-19 |format = |quote = 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archiveur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619140513/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87948&CtNode=5659&mp=1 |archivedate= 2015-06-19 }}
- ↑ 中華民國政府再次重申對台澎金馬的主權地位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台閩地區各縣市最近五年營利事業家數增長情形統計表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 中華民國總統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