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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这样惩治人贩子的下场很惨啊

古代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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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这样惩治人贩子的下场很惨啊前段时间社会舆论一直在讨论怎样惩治人贩子比较好,而且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对其用重典,这里姑且不做评论,还是向大家展示一下古代是怎样惩治人贩子的。读中国古代历史,了解更多历史真相——

古代人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早在战国时期,一些战俘就会被贩卖,但在当时,有分为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和卖”在封建社会里,是被合法而公开的进行。[1]

比如在西汉初期时,由于战乱和饥荒,中原和关中一代缺吃少穿,饿殍遍野,很多穷人根本养不起自己的孩子,于是汉高祖刘邦不得不鼓励和提倡民间的"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因为这样贫穷人家的孩子才能到富裕人家得口饭吃,那个时候四川一带战乱较少连年丰收,汉高祖就鼓励贫穷人家把孩子卖到那里去,这就是“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在古代的贩卖人口中,“略卖”和“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略买”则是指通过威胁利诱等各种欺骗的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再卖出去,这和今天的拐卖人口是一样的;而“掠卖”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绑架,掠到人口,转手再卖出去,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就更严重了。

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就是说栾布这个人就是被人卖到燕地的。而据《史记》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而且是被拐卖了十几次,最后被卖到黑炭窑里灼烧碳工,他和窦太后相认是靠一段小时候的故事。

自古以来,拐卖人口都是大罪,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都是相当严重的。从东汉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到了南北朝时期,由于中国境内的南北民族大融合,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但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于是一些政权也同时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即便案犯是妇女,也难免一死。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人贩子还是历朝历代屡禁不绝,唐朝时期,出现了专门的人口贩子,俗称“人牙子”或“牙婆”,他们甚至建立了不少的行业规矩,唐朝时期中国国内外交流的空前繁盛,贩卖人口甚至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所以在那个时候,甚至有很多西亚和非洲的黑人被卖到中国,唐朝人称他们为昆仑奴。

人口贩卖活动既然禁不了,那就只能用重典了。因此唐朝对待人贩子也是有严格的立法的,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此时我们可以看到,在立法上已经越来越规范,会视情节轻重判刑不同。

到了元朝时期,疆域空前的辽阔,整个亚洲的各民族人口几乎都汇聚到了中国境内,国内外的交流又达到了一个顶峰,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在当时的中国贵族中,最受欢迎的不是今天的菲佣,而是朝鲜半岛上的高丽人,当时有大量的高丽人被贩卖的元朝来,绝大多数是女性,当时的有钱有势的男人都拥有高丽女人为荣,“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为了遏制这种势头,元朝政府规定,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即贩卖人口者死罪问候。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有所减轻。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中,凡是“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清朝对明朝的典章制度几乎照搬全收,所以清朝对人贩子的打击和明朝差不多,也算是重典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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