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
原文
中國古代婚姻的標準是「門當戶對」。西周時禁止貴族跟平民通婚,到了兩晉南北朝時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門第等級森嚴,士族與庶族之間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陽滿氏,被彈劾為「惟利是求」,並擬「禁錮終身」。士族制度在隋唐時逐漸消失,「門當戶對」逐漸成為古代婚姻的重要習俗。從封建社會早期的「門當戶對」制度演變而來了「良賤不婚」。「良賤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級制度下,某類人的身份或是職業會受到歧視,戶籍上被編為「賤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與「賤籍」人通婚的,否則會受到刑事處罰。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門當戶對」、「良賤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納妾」。
縱然是「秦淮八艷」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古代婚姻制度承認妻的地位,必須經過「六禮」的程式娶進門的才為妻,所以叫做「娶妻」。納妾的形式等同於買賣交易。在家庭中,只有妻子與丈夫有相對平等的權利。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節。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節。喪妻之後,男子再娶妻,稱作「繼室」或「續弦」。第一任妻子稱作「原配」。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繼室只能居於偏位。「千年修得共枕眠」這句民間俗語說的是,男女之間要修千年的緣分,今生才有幸為夫妻。古人締結婚姻的程式自西周以來,都沿用「六禮」,首先是「納采」,就是媒妁之言,男方托媒人找到合適的女方求婚。第二步是「問名」,媒人會問女方的生辰,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以確定女方是嫡出或庶出。第三步是「納吉」,西周時期是在家廟占卜定吉凶。如果相合吉利,就進「納徵」,男方下聘禮到女方家,婚約既告完成。
「請期」,是男方以占卜方式選出吉日,與女方家商定婚期。「親迎」,就是結婚的儀式,需男方到女方家親自迎娶。經過「六禮」,婚姻才算正式成立。在聘娶的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雁是候鳥,比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堅貞不渝。雁也是隨陽之鳥,比喻婦人出嫁從夫。一對男女,他們的姻緣要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經過幾世的修緣後,在今生出生之時定下姻緣的,叫「姻緣天定」。「夫妻本是同林鳥」,男女結為夫妻,就要白頭偕老。在封建社會,離婚主要依照「七出」。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即「七出」。
依據《大戴禮記.本命》中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男子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古代婚姻制度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妻子休棄。
《大戴禮》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和離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和離大多是協議休妻,這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的真正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
義絕制度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鬥、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係必須解除。古代立法所規定的不能結婚的情形為:同姓不婚 違反同姓不婚的立法,唐律規定各徒刑二年,明律規定各杖六十,清朝除各杖六十外,還要離婚。
良賤不婚 良賤結婚就是門不當戶不對。唐律嚴禁良賤通婚,規定主人為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主人處徒一年半,強制二人離婚,同時女家尊長徒一年。奴自行娶良人女為妻,主人知情者處杖一百,強制離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為夫婦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還其奴婢身份。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襲此條。「特殊人」不得結婚 從唐代開始,各朝都嚴禁與犯罪並逃亡的婦女結婚,此外,僧道也不得結婚。
官吏婚姻受限制 唐律規定,監臨官不得娶被其監管人之女為妾。宋朝的規定更嚴格,州縣官在任期內,不得與部下百姓交婚,違者,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摘下烏紗帽走人。明代規定府州縣親民官不得於任內娶部民女為妻妾,違者杖刑。五服以內親屬禁止結婚 五服指的是五種喪服,在中國古代社會,以喪服來表示親屬之間血緣關係的遠近以及尊卑關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