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判案只能“刑讯逼供”
古代判案“刑讯逼供 |
中文名 :古代判案“刑讯逼供 |
在司法鉴定技术和证据学并不发达又没有福尔摩斯的中国古代社会,怎么破案呢?你大概会想到刑讯逼供四个字,毋庸置疑,它是古人在审理案件时最常用的一种手段,不过在此之前,还有一种曾经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的破案方法——神判。
神判是神明裁判的简称,又称神裁、神断、天罚等。当人们之间发生冲突与纠纷,又无法凭借自身的智慧去查明真相、解决矛盾时,便会祈求神灵,期望借助神明的意志来明断是非曲直。故而所谓“神判”,也就是把无法解决的疑难案件交给神灵去处理,让其进行最后的审判。[1]
目录
神判
神判存在的前提是虔诚的神灵信仰,而我国古代很长时间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个缺乏宗教信仰的国度,故而曾经有人认为中国并不存在神判,这当然是个误解。
皋陶被奉为中国司法行业的祖师爷,传说中他出生于帝尧时期,在舜、大禹之时担任主管刑罚的官员,一度被大禹作为继承人培养,只是可惜死在了大禹之前。而皋陶的断案手段便是神判法。
东汉思想家王充在他的《论衡》里记载了皋陶治狱的故事:
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在审理疑案时,皋陶把一只羊迁到犯罪嫌疑人面前,如果此人真的犯了罪,那么羊就会用角攻击他,如果是无辜的,那么羊便不会攻击他。
这种用羊来决狱的方法,便是神判法中的动物神判。而且在传说中,皋陶使用的羊并非凡羊,而是只有一只角的神羊,它天生能分辨曲直,称之为獬豸——这当然是后人由于不了解神判法而进行的曲解。这种被后人神化的所谓独角神兽,一直是我国传统司法公正的象征,自汉代以来,法官所带的帽子都叫“獬豸冠”。
进入信史时代后,关于神判的最早记载出自《墨子·明鬼》,讲的是春秋时期齐庄公在位时的事。齐庄公有两个大臣,一个叫王里国,一个叫中里徼。这两个人发生诉讼,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却仍无法裁决。
齐庄公有心把两个人都宰了,但怕好人无辜,想把两个人都放了,又怕让罪犯逍遥法外,万般纠结之后,他想到了一招——让两人一羊到齐国的神社里进行起誓神判。两个人都同意了。
在神社里,两个人把羊的脖子刺破,将流出的羊血涂在嘴唇上。当主持人宣读王里国的誓词时,从头到尾羊都无动于衷。轮到中里徼后,誓词还没读一半,羊就站起来用角攻击他,结果把中里徼的脚触断了。之后,中里徼形容枯槁,死在了起誓的地方。
除了《墨子》之外,《韩非子》、《论衡》等书也都有神判资料的相关记载,显然,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神判并没把中国当个例外。
由于“子不语怪力乱神”,秦汉之后,在政府主导的司法审判里,神判很难再有一席之地,早早地便被人判所取而代之,而不是像宗教信仰浓厚的欧洲那般,直到中世纪仍被广泛采用。
而在中原地区之外,直到民国时期,西南、东南等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仍然使用神判的方式来裁决疑案,而且相关的记载较为丰富,可以让我们对古代中国的神判进行较为充分的了解。
根据地区信仰的差异,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的不同,神判的呈现样式千差万别。大体而言,中国古代较为常用的神判法有以下几种:
捞沸判
所谓捞沸判,就是将一锅水(或油或水的混合物)烧到沸腾,并向锅里放一个物品。不同地区使用的物品不同,包括鸡蛋、石块、斧头、戒指、虎牙、金环等。然后让当事人(有的是只有被告一人,有的是原告、被告双方都做)伸手从沸腾的液体中把物品捞出,以手是否受伤作为判断是否有罪的依据。如果被告被烫伤则是有罪,否则无罪。
清康熙年间的地方志《云南通志》里,记载了武定府彝族人的捞沸神判:
畏官府,无讼。有争者,告天煮沸汤,投物,以手捉之。屈则糜烂,直则无恙。
因为对官府心怀恐惧,生活在此地的彝族人从来不打官司。有了无法解决的争端,便向上天祈祷,然后煮一锅滚烫的热水,向其中投放物品。被告伸手,从锅里把物品取出来,如果有罪,手便被烫的糜烂,如果手完好无损,便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清人余维远在他的《维西见闻录》里,也记载了云南维西傈僳族对于出现借贷纠纷所采用的捞沸判。
傈傈族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双方并没有书面契约,而是在木头上刻上某种标记。如果一方毁约的话,他们就会请巫师作为神判的主持人,让他准备一口盛满油的锅,待发誓后,让当事人把手放入到煮沸的油锅里,如果手没有被烫伤,则说明此人是被诬告的。
铁火判
所谓铁火判,就是将金属物品烧的发红滚烫,之后让当事人与之亲密接触,以是否受伤来判断曲直。主要的方式有三种:手握、脚踩、舌舔。
《南齐书》列传39记载了东南少数民族的情况,其中有个扶南国,他们不设牢狱,发生纠纷时,他们便把鸡蛋大小的金指环投到沸腾的热水中,让当事人去取,即上面所说的捞沸判。除此之外的另一种审判方法是,把锁烧的通红通红,然后放在被告人的手上,让他捧着走七步,如果有罪,手会燋烂,无辜的话则双手无事。
这种手捧炽铁的方法直到解放之前,仍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如四川大凉山彝族人的捧铧。被告的手掌上放九根带杈的松枝,再铺一块白布,之后用火钳把烧热的铁铧放在白布上。
被告慢走九步。在此期间,如果白布和树枝均没有燃烧,被告的手也未被烫伤,说明被告无辜,否则则表明其有罪。此外,如果用来烧铧的九斤木炭在燃烧完之后,铁铧仍未被烧红,则可认为被告确实有罪。另一种情况是,当木炭烧完而嫌疑人仍旧没有达到裁判场所时,那么失主可以自己捧着烧红的铁铧走三四步,如果没有被烫伤,则可以直接认定被告有罪。
除了金属物品,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是以石头来取而代之,如滇西北地区的怒族,他们把一块2尺左右的石桩一半埋入地中,另一半裸露在地面上,然后再石桩周围堆满木柴燃烧,待石桩被烧得炽热后,嫌疑人便用双手将石桩拔起。石桩拔出后,双手未被烧伤则表明无辜,否则便是罪犯。
动物判
动物判常见的分两种,一种是把被告放在某种野兽出没之处,在一定时间内如果被告没有受伤甚至被杀死,则说明其无辜。另一种是诉讼双方各出一只动物,通过它们的相斗来进行是非判断。
还是那个扶南国,《梁书》记载,他们会饲养鳄鱼一类的猛兽,被控有罪的,便被丢进鳄鱼池里或猛兽圈里,如果三日之内没有被吃掉便是无罪。
明末清初的屈大均在他的《广东新语》中记载,广东人常以蛇来进行神判。具体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把蛇放在诉讼双方的面前,观察蛇的移动方向,如果蛇向被告方移动,那么他便有罪。一是用某种方式把蛇引到家里,然后装到囊中,被告把手放进囊中,如果被蛇咬了则有罪,否则无罪。
除了以上三种外,较为常见的还有:
盟诅神判——向神灵宣誓谁犯罪则必受惩罚,一定期限内生病者为有罪。
血迹神判——争执双方采用手掌摩擦、敲打脑袋等行为,谁先出血谁有罪。
水审法——有的是将嫌疑人沉水看是否被淹死,有的是争执双方共同潜入河内,先出来的有罪。
等等。
从今人角度来看,神判似乎是赤裸裸的迷信,裁决的结果毫无公正可言,如捞沸判,无论嫌疑人是否有罪,结果肯定是判他有罪。但并没有这么简单。
因为神判有主持者,通常是巫师或者经验丰富的老人,这个主持人对于结果其实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间的,更直白的说便是造假的空间很大。在进行神判时,主持人可以通过以往的经验或观察争执双方的神色来判断是非曲直,之后不动声色地使用一些小伎俩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
比如捞油锅,主持者常常会在油里放醋,因为醋的比重大会沉在下方,当火逐渐烧起来时自然往上冒气泡,如同沸腾一般,但其实温度并不太高,这时当事人如果把手放入油锅再迅速拿出,便并不会被烫伤,由此,当事人便会被认为无罪。
一言以蔽之,存在即合理,今人恐怕不能简单地用愚昧、迷信的标签把神判法一笔抹杀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