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一個專用名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目錄
名詞解釋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危險廢物鑑別程序
危險廢物的鑑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依據法律規定和GB34330,判斷待鑑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固體廢物的,則不屬於危險廢物。
2、經判斷屬於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鑑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鑑別。
3、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進行鑑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
4、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無法鑑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危險廢物混合後判定規則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種或兩種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其他物質中,混合後的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
(2)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混合後的固體廢物經鑑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3)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後判定規則
(1)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和處置後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鑑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2)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鑑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除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置後產生的固體廢物,仍屬於危險廢物。
(3)除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後,仍屬於危險廢物。
參考文獻
- ↑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 ↑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