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監察委員會
發展沿革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常務委員會任免。
2018年1月25日,省委常委、市委書記張敬華為南京市監察委員會揭牌。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條對於監察委員會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2]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領導分工
主任
劉月科:南京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副主任
張常軍:南京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王明新:南京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黃成文:南京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委員
浦禮俊:南京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市委巡察工作辦公室主任
田 雨:南京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
薛海蓉:南京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
顧華春:南京市監委委員
沈營江:南京市監委委員、派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組長
領導任免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任命劉月科同志為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接受沈文祖辭去南京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並報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備案。
2018年1月25日,在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沈文祖當選為南京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搜狐,2021-03-12
- ↑ 公職人員請注意:有以下三種行為,最輕撤職處分,多數直接開除,搜狐,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