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用品
基本內容
藥品名稱:醫療用品
釋義:在對人的醫療過程中使用的物品
範圍:家用和寵物等
作用:醫治疾病
名詞解釋
1、狹義:在對人的醫療過程中使用的物品。
2、廣義:醫治人的疾病所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輔助用品。
醫療用品離我們很近,從小的方面來說平時包紮傷口所需要的物品,藥瓶、塑料、透明瓶、塑料瓶、眼水瓶、及液體藥瓶都是醫療用品的範疇。從大的方面來說到手術所需要的大型器械產品,平時健身的一些器械產品也在包含之內。總體而言,醫療用品就是是醫學所用的輔助性器械或物品。
藥品
在維護我們的身體健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的身體一旦受到疾病的侵擾,譬如感冒、腹瀉、發燒等,小到身體不適,大到身體重大疾患,都必須使用藥品予以調節或治療,才能恢復健康。因此,健康離不開藥品,我們的生活離不開藥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關於藥品的定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強調指出,藥品是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須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價格、廣告、適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藥品雖然具有商品的一般屬性,但是事關國家發展大計和人民生命健康,又極具特殊性。
從使用對象上說:它是以人為使用對象,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有規定的適用症、用法和用量要求;從使用方法上說:除外觀,患者無法辨認其內在質量,許多藥品需要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而不由患者選擇決定。同時,藥品的使用方法、數量、時間等多種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其使用效果,誤用不僅不能「治病」,還可能「致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因此,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
藥品的質量還有顯著的特點:它不像其他商品一樣,有質量等級之分:優等品、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等等,都可以銷售,而藥品只有符合規定與不符合規定之分,只有符合規定的產品才能允許銷售,否則不得銷售。
定義
醫療器械指單獨或者組合使用於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軟件;其用於人體體表及體內的作用不是用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手段獲得,但是可能有這些手段參與並起一定的輔助作用;其使用旨在達到下列預期目的:
(一)對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護、緩解;
(二)對損傷或者殘疾的診斷、治療、監護、緩解、補償;
(三)對解剖或者生理過程的研究、替代、調節;
(四)妊娠控制。
分類
我國現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規定,醫療器械實行三類管理。
第一類是指通過常規管理足以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醫療器械。如:基礎外科手術器械(刀、剪、鉗、鑷等)、普通診察器械(聽診器、叩診錘、反光器具等)、醫用射線防護用品以及繃帶、橡皮膏等等。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在省局備案,不需要辦理許可證。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要在當地市級藥監部門辦理生產註冊證書。
第二類是指對其安全性、有效性應當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如:醫用電子設備(心、腦電診斷儀器、無創監護儀器等)、B型超聲診斷儀器、臨床檢驗分析部分儀器、以及體溫計、血壓計等等。需要說明的是國家已將部分二類醫療器械納入不需辦理經營許可證可以經營的產品。如:體溫計、血壓計、醫用脫脂棉、脫脂紗布、衛生口罩、家用血糖儀、血糖試紙條、妊娠診斷試紙(早早孕檢側試紙)、避孕套等。開辦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要在省局辦理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生產第二類醫療器械要在省局辦理生產註冊證書。
第三類是指植入人體;用於支持、維持生命;對人體具有潛在危險,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如:體外循環及血液處理設備、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醫用高分子材料及製品中的一次性輸血、輸液器、注射穿刺器械中的一次性注射器、角膜接觸鏡等等。開辦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要在省局辦理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要在國家局辦理生產註冊證書。
發展
我國醫療器械產業總體上與國際先進水平還有10年以上的差距,但隨着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與生物材料科學的發展及生物醫學工程學科的興起,我國醫療器械工業獲得了進一步發展的理論基礎和技術源泉,從而帶動了整個產業的技術進步和創新發展,走上了醫療器械科技產業的道路。90年代以來,一大批新型醫療器械開發成功並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能力,不僅為臨床醫學提供了有利的支撐條件和手段,同時也產生了很好的經濟效益。
醫療輔助用品
醫用紗布、醫用棉、繃帶、棉球、棉簽;醫用石膏粉等等。[1]
參考文獻
- ↑ 醫院全科室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值得收藏】搜狐網,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