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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艷照門

來自 中國新聞網 的圖片

北京艷照門 2007年1月1日到5月9日,為了吸引眼球,增加公司收入,保住中國聯通增值服務商的位置,身為輕點萬維無線互聯網業務部主管的羅剛指使他手下的業務主管楊某和產品編輯袁某和丁某等3人在公司內通過聯通WAP業務傳播淫穢信息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北京艷照門 [1]

目的 增加公司收入

地方 北京

發生時間 2007年1月1日到5月9日

案情回放

為了提高用戶點擊量牟利,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業務主管羅某帶領3名手下,通過聯通WAP業務上傳28張艷照,點擊量達到25萬多次。

28張圖片,換來了總共15年的刑期。12月20日,被外界稱為"北京艷照門"的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四員工涉嫌上傳黃色圖片案,傳來初審判決結果。北京西城區法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分別判處四位被告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

法院認定,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無限互聯網業務部,以公司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及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羅某和楊某作為部門主管和產品經理,指使下屬上傳淫穢信息,系單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員;丁某和袁某參與上傳淫穢電子信息,系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法院判決羅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千元;楊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千元;丁某和袁某分別獲刑3年,並處罰金3千元。

聽到判決後,4人都提出異議,羅某舉手質疑自己的自首行為為什麼沒有被認定,楊某等3人則認為量刑過重,將提起上訴。

庭審階段

四位被告中,有三位是外地人,其親屬多不在北京,家人原以為他們在北京有一個體面的工作,卻未料到可能會身陷囹圄。被告家屬表示,從未想到在高科技公司上班的親人會涉嫌犯罪。

而此後媒體對於該案"全國最大手機販黃案"和"網絡艷照門"的大量報道,更讓家屬感到親人有可能會被重判。 "當聽說28張照片可能面臨着10年刑期的時候,我們都感到很崩潰。"這位家屬說,判刑很重。

此案一位被告的律師告訴記者,作為領導的羅剛審判後就已經表達對於判決的不滿,作為部門主管,他被判最重的五年有期徒刑。

而被認定為管理人員的業務主管楊某則認為自己並非是管理人員。"實際上,他的角色只不過是上傳和下達命令,不可能參與任何的決策。甚至他都沒有看到過那些照片,也不知具體內容。"楊某的律師認為。

而袁某和丁某作為羅剛手下的編輯則只負責執行。"這就好像在某一個公司上班一樣,最後,因為公司的業務有問題,要把員工抓起來。"他們的親屬向記者說。

量刑爭議

一審判決結果公布後,相關被告的家屬和律師,以及一些觀察人士對此仍存爭議。

爭論焦點之一在於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4年制定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標準有傳播淫穢物品數量、網站點擊量、網站會員人數及被告人牟利數額等。

《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者"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具體到本案,四名被告涉嫌上傳的圖片數量為28張,未達到200件的標準,檢方因此按照點擊數這個標準來進行處理。

根據《解釋》第二條,如果數量達到第一條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而"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