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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

北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前身为延安外国语学校图书馆,由南馆和北馆组成,面积约一万平方米,内设阅览座位1000席。馆藏文献包括英、法、俄、德、西、日、阿等33个语种,文献总量约92万册,中外文期刊1200多种,各种音像资料8000多件,已初步形成了以语言、文学、文化为主要资料的馆藏特色。随着学科建设的发展,法律、外交、经济、新闻等方面的文献资料[1]也在稳步增加。

目录

北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

北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建于1941年,前身为延安外国语学校图书馆。

图书馆由南馆和北馆组成,面积约一万平方米,内设阅览座位1000席。馆藏文献包括英、法、俄、德、西、日、阿等33个语种,文献总量约92万册,中外文期刊1200多种,各种音像资料8000多件,已初步形成了以语言文学、文化为主要资料的馆藏特色。近年来,随着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法律、外交、经济、新闻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也在稳步增加。

根据我校学科设置及教学科研的需要,现已陆续引进了9个国内外专业全文、文摘数据库及6万多种电子图书,极大丰富了馆藏。

图书馆现设文献资源建设部、编目部、流通阅览一部、流通阅览二部、自动化技术部、信息咨询部及图书馆办公室七个部门。馆内还设有“教育部北京外国语大学文科文献信息中心”、“华北地区外语教学资料中心”、“澳大利亚研究中心”、“英语研究资料中心”、“美国学研究中心”。本馆48名工作人员中,有高级职称11名,中级职称26名。现任图书馆馆长是博士生导师郭栖庆教授。

图书馆南馆全部为外文藏书,采用了大平面、全开架、借阅合一的管理摸式。

图书馆局域网采用北京大学研制的NLIS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和SUN公司硬件产品为主干设备的网络环境。设有供读者检索的计算机44台,电子阅览室机位60个,向全校读者提供文献借阅、信息咨询、文献复制、多媒体信息、网上检索以及读者培训等服务。

北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在为本校服务的同时,每年接待全国各地研究生以上层次的读者来馆查阅外语资料并提供复印。我馆“英语研究资料中心”对全社会开放。

北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十?五”建设总体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5年,逐步将图书馆建成馆藏文献合理、有专业特色的中型研究型数字图书馆。在文献保障、信息建设、服务水平和队伍素质等方面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随着“211”工程[2]的实施,校园网的建设,图书馆的情报信息服务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我们全馆上下将齐心协力,把我馆建成自己感到自豪、别人感到羡慕、读者感到满意的信息中心,努力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教学与科研乃至全国和全世界的外语教学与科研做出应有的贡献。

规章制度

一、入馆须知

1. 进馆者凭“北京外国语大学一卡通”通过门禁系统验证入馆,外单位和无证读者凭介绍信通过门卫在馆办公室登记,方可入馆查阅资料。

2. 讲究文明礼貌,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拖鞋入馆。

3. 保持图书馆安静,遵守秩序,严禁在馆内喧哗、高声谈笑和朗读。

4. 讲究卫生,严禁随地吐谈、乱扔杂物,不准乱贴、乱涂。

5. 图书馆系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馆内。

6. 爱护书刊资料和各种设备,污损、毁坏要按规定赔偿。

7. 外借书刊资料,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带出馆外。违章携带本馆书刊资料出馆者,将按馆内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8. 请读者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员和保安照章办事。

9. 如有异常情况,读者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退出。

二、图书借阅规则

1. 借书时请出示本人的校园一卡通,开架书库由本人直接到书架上取书,取书时应按规定使用代书板,看过不借的书请放回原位。

2. 借书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图书如需继续借阅者,必须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按逾期处理。

3. 所借图书请按期归还。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请于开学后两周内归还;其他法定节假日图书到期,还书日期向后顺延。每本书过期一天罚款0.30元。

4. 教学急用图书,本馆发出通知单后,请在十天内归还。

三、期刊阅览规则

1. 现刊和报纸不能外借,但可以阅览和复印。需要复印的期刊和报纸,需要向柜台工作人员登记。

2. 期刊阅览室中的所有简装中文过期期刊可以外借,每次限借2本,借期10天,可续借1次,到期必须归还,其他法定假日到期的刊顺延,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刊应于开学后两周内归还。若未按规定时间内归还,则从过期的当天起,每刊按过期一天,罚款0.30元累计计算。

3. 期刊阅览室和闭架书库中的所有精装过期期刊,可以阅览和复印,不能外借。

四、阅览室规则

1. 图书馆内各种功能的阅览室是读者学习、阅览的公共场所。本校人员一律凭本人一卡通入内。

2. 外单位人员查阅资料者请持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件在办公室办理临时借阅证后方能入内。

3. 不得携书包、带拉锁的夹子、塑料袋及本馆所借书刊等进入室内。

4. 阅览室内陈列书刊只限室内阅览,未经特许,不得携出室外。凡将资料擅自带出者,图书检测仪报警,按违章处理,罚款20元。

5. 在书架上取书请使用代书板,每次不得超过两册,阅后按号归架。

6. 需要复印的文献,经工作人员办理手续后由本馆负责复印。违反规定者,须交图书损失费20元。

五、电子阅览室规则

电子阅览室是读者上网的公共场所,主要服务项目有:公共查询、数据库查询、网络资源利用、上网浏览、文件打印、视频点播以及读者培训等。为了保持良好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正常运转、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特做如下规定:

1. 读者须持计费卡上机;用户办理计费卡地点:北外通卡务中心。

2. 读者自带U盘或移动硬盘上机,应先由工作人员检查U盘或移动硬盘有无病毒,无病毒方能上机操作。

3. 爱护室内设备,读者请按计算机规定程序操作,严禁私自改动系统设置,不得擅自输入规定以外的任何指令。

4. 读者上网浏览应看学术性强、健康向上、知识丰富、趣味性强的内容。如发现浏览不健康内容,图书馆会予以批评教育,依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100元罚款。

5. 读者如有疑难问题或机器故障,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6. 不得将食品、饮料等带入室内,以免损坏微机。

7. 读者离开机器时,请按规定程序关机。

六、图书馆文献遗失、损坏、逾期的规定

为保护国家文献资料防止损失特作如下规定:

1. 对盗窃文献资料行为,报请学校依法处理,并追回原资料,如无原资料,按原资料价十倍罚款。

2. 遗失文献资料者,以同样版本实物赔偿为原则,并付文献加工费。无法赔偿同样版本的,视具体情况按下列办法赔偿现金。

(1) 1987年后出版的中文文献按原价的五倍赔偿;1987年前(含1987 年)出版的中文文献按原价的十倍赔偿。

(2) 外文文献国内版按原价的五倍赔偿;国外原版文献按原价十倍赔偿;孤本、绝版、珍贵书刊、画册等文献按原价十五倍赔偿。

(3) 全套分卷中一册或一部分,在无法赔偿原样文献时,按全套书总价的5-10倍赔偿。

3. 读者如有批点、划线、涂改、污损等损坏文献的行为,按下列情况处理:

(1) 若用铅笔批划、涂改书刊,要求借书人擦净,并予以批评教育;若用圆珠笔、钢笔、毛笔等勾画、涂改或撕掉插图,丢失其他附件时, 视情节罚款原书价2倍。

(2) 污损严重、影响文献继续使用者,按遗失条款处理。

(3) 撕毁文献,按原价五倍赔偿,并通报批评。被损坏的文献仍留在图书馆。

七、馆际互借制度

1. 本馆读者(限本校师生)需要向与本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图书馆借书,可到本馆信息咨询部办理相关手续。

2. 与本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图书馆借阅本馆图书,可凭馆际借书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本馆相关借阅处(室)办理借书手续。

3. 凭馆际互借证借阅的图书借期为一个月,不得续借。

4. 凭馆际互借证借阅的图书不能按期归还或丢失,读者须按

5. 本馆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6. 办理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的读者,读者只须到图书馆信息咨询部注册,由图书馆工作人员负责借还书;办理其他馆馆际互借的读者,应先到图书馆信息咨询部登记、换证,再自行到相关图书馆借还书。

八、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制规定

1. 复制本馆馆藏文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任何载体的文献资料均不得复制整册和版权页,复制篇章不得超过全书的三分之一,否则一切责任由复制者自负。

2. 学位论文只能查阅,不得复制。

3. 图书馆复印收费标准:

公费 自费(校内人员) 自费(校外人员)

复印双面或页面中带有插图,按两页收费。

4. 本馆所购买的电子资源均提供免费下载,读者必须严格遵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原作者和出版者的知识产权利益。

5. 读者在下载复制互联网信息时,必须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本馆不承担由于用户不可控原因造成的侵权责任。

九、图书馆存包柜使用规定

1. 存包柜是图书馆为方便广大读者而提供的设备,供读者无偿使用。读者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毁。

2. 使用存包柜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箱体上所标明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并严格遵照执行。

3. 开箱存放物品后,请及时关闭柜门并妥善保管好一卡通或密码条。因读者错误操作所造成的物品损失由读者负责。

4. 不得存放易爆、易燃物品,如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追究存包人责任。

5. 现金及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不要放入存包柜内,如违反规定,后果自负。

6. 存放的物品请在当日闭馆前取走,不得过夜存放。

7. 一卡通、密码条开门仅一次有效,如需再存请另开柜门。

8. 因各种原因造成柜门无法打开时,请及时找在场的工作人员解决。但读者必须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凭证(如密码条、一卡通、学生证等),并说明柜内所存物品的大致情况。柜门打开后请与工作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在“应急开箱登记本”上登记,然后方能取走物品。

9. 存包柜出现故障时,请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耐心等待。

10. 本规定未尽事宜,图书馆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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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