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在京各外商投資企業組成並專門服務於在京外商企業的非贏利性社團法人。協會正式成立於1992年8月31日,協會[1]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投資促進局。協會的使命是服務會員企業,發展會員企業,維護會員權益,發揮溝通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
依託北京市人民政府,協會成立二十多年來,在反映外資企業呼聲、維護外資企業權益、促進外資企業發展、促進外資企業與政府間溝通交流合作、為進一步優化首都投資環境建言獻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了在京廣大外商投資企業的歡迎,並在2010年度和2015年度連續被評為5A級社會組織。
目錄
協會願景
發展會員企業,維護會員權益,發揮溝通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打造先進創新發展協會。
業務範圍
1、為境內外投資者在京投資設立企業及境外投資者在京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提供政策諮詢和審批服務;
2、辦理境外企業商務人員來京訪問、考察、工作的邀請和審批手續;
3、翻譯服務(筆譯和口譯);
4、企業公關活動的組織服務;
5、負責在京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員工的人事代理工作;
6、接待來訪的投資考察團組,組織當地的公務活動和食宿安排、機場接送;
7、協助企業尋找中方合作夥伴;
8、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員工出國邀請、商務簽證輔導、境外公務活動安排、境外接待安排、購買機票等服務。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BAEFI)。
第二條本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北京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商務局,協會工作受北京市投資促進局的指導。
第二章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宣傳、貫徹國家和北京市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和北京地區投資環境;受北京市政府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京投資提供信息、諮詢和投訴服務;
受會員委託,協助企業解決在北京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
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對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和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北京地區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京設立的分支機構,各國駐京商會、港、澳、台企業商會、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
個人會員系指在北京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京機構及各國駐京商會[2]、港、澳、台企業商會、協會從業的人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需履行的義務如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按規定繳納會費;
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八條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文件的複印件;
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會員企業中止或解散;
超過二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參考文獻
- ↑ 學會和協會有什麼區別?,搜狐,2018-01-02
- ↑ 商會靠什麼盈利 ,搜狐,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