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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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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术语。

随着社制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的汉字也在不断演化着,从最初的甲骨文[1]渐渐发展到了小篆[2],后来文化进一步发展后,才出现了”汉字”这种说法。

目录

名词解释

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会计人员在处理包装物押金账务时,一般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包装物押金的相关会计分录

1、收到包装物押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2、支付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其中,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

包装物押金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三、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参考文献